“五糧液”“劍南春”“古井貢”等都是我們耳熟能詳的白酒品牌,逢年過節,宴請親朋,總少不了這些品牌酒的身影。但是,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除了這些酒類名稱是注冊商標,這些白酒的外包裝盒、酒瓶也可能被注冊了商標,而這種商標被稱之為立體商標。侵犯立體商標專用權的,同樣要承擔賠償責任。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侵犯白酒外包裝盒及酒瓶立體商標的知識產權案件。

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是國內知名釀酒企業,其生產的“古井貢酒 年份原漿”白酒一經推出就受到廣大消費者的青睞,并且獲得多項榮譽,擁有較高的知名度及品牌價值。正是覬覦古井貢酒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古井貢酒產地——安徽毫州的某酒業公司便動起了模仿的心思,打起了“擦邊球”。可是,“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賽場上的“擦邊球”到了市場競爭中就不再是“幸運球”,而是“違規球”。這不,2018年6月,吳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就在盛澤某批發部查獲了一批試圖模仿古井貢酒的“金井福”原漿系列白酒。經批發部的經營者洪某向執法人員透露,這批白酒是從毫州市某酒業公司進貨的。于是,古井公司在2020年11月將盛澤某批發部及毫州某酒業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至吳江法院,要求兩被告承擔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民事責任。毫州酒業公司認可被查獲的白酒是其公司生產,但卻辯稱其生產的是自有品牌白酒,古井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與其生產商品上的標識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構成商標侵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古井公司享有第13701700號“古井貢酒 年份原漿”酒瓶造型及第10476054號“古井貢酒年份原漿獻禮版”包裝酒盒的立體商標專用權。第13701700號酒瓶造型立體商標,含柱形瓶身、圈狀金屬色密封圈、陀螺狀瓶蓋,瓶身附盤龍造型,并標注“古井貢酒年份原漿”字樣。第10476054號包裝酒盒立體商標系由長方體包裝盒及前、后、左、右、頂部五個立面上的圖案組合而成,前立面主圖案為酒瓶形狀,酒瓶圖案下方均有淺色橫標,橫標正中間有環形圖案,當中用文字或數字加以標注。毫州某酒業公司生產的“金井福”原漿酒系列產品所用的酒瓶和“金井福”10原漿使用的包裝盒雖然在文字標注、瓶身龍形紋飾及代言人圖片等方面存在細微差別,但在瓶身、瓶蓋、瓶口處的金屬色密封圈及尺寸大小、包裝酒盒的酒瓶圖案和文字在構圖中的位置等高度近似,整體視覺效果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與誤認,構成立體商標的近似。毫州某酒業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侵犯了古井公司的商標專用權。盛澤某批發部銷售上述侵權商品,亦構成侵權。最終,法院判決毫州某酒業公司及盛澤某批發部立即停止侵權,毫州某酒業公司賠償古井公司 105000元。因盛澤某批發部具有合法來源抗辯,故不再判令該批發部承擔賠償責任。判決后,毫州某酒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維持了一審判決。

商品上的文字、圖形等平面標識是識別商品來源的核心標識,消費者對于文字、圖案的記憶較為直觀,消費者會自然而然地將文字、圖案與商品聯系到一起。相反,相關公眾通常不容易將商品包裝和商品本身形狀認知為識別商品來源的標志。這些由商品包裝、商品本身的形狀構成的商標我們稱之為立體商標。立體商標是指由三維標志或者含有其它標志的三維標志構成的商標。立體商標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狀、商品的包裝物或者其他三維標志。生活中常見的立體商標如巧克力外包裝、香皂造型、飲料瓶、立體車標等等。本案中,古井公司注冊的“古井貢酒 年份原漿”酒瓶和“古井貢酒年份原漿獻禮版”包裝酒盒均屬于立體商標。

立體商標起源于法國,我國在2001年修訂的《商標法》中新增了立體商標制度,據此立體商標在我國可以申請注冊并受到法律保護。本案被訴的“金井福”原漿系列白酒雖然附有自己的文字商標,但其使用的酒瓶及外包裝盒有明顯的模仿痕跡,侵犯了古井公司的立體商標。此前,毫州某酒業公司就曾與古井公司存在數次知識產權糾紛,但毫州某酒業公司仍沒有關注作為同行業、同地區競爭者的古井公司所使用的注冊商標并注意加以避讓,還使用與古井公司相近似的酒瓶與外包裝,極易致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具有較為明顯的“傍名牌”意圖,理應受到一定的懲戒。

法官提醒,自加入世貿組織以來,我國先后多次修訂了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法律,已基本實現了對知識產權的全方位、立體化保護。各行業經營者應當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勢在必行,對侵權行為懲罰力度的加大,旨在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倒逼企業拒絕簡單模仿。各行業生產者一定要樹立知識產權意識,千萬不可存有僥幸心理,與其將心思花在投機取巧、傍名牌上,不如將心思花在技術研發、產品打磨和自主品牌的建設上,用創新鑄就匠心,用匠心回饋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