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先生花15萬元買了一輛奧迪A3二手車,銷售商小山公司稱此車為準新車。然而,該車在范先生購買前有三次事故維修記錄,其中一次竟更換了31個配件。近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依法作出判決,判決撤銷案涉車輛出售合同,范先生退還車輛,小山公司除了返還扣除車輛使用費后的購車款58250元之外,還要增加賠償范先生購車款152000元的三倍456000元。

買到手的二手車曾經三次維修

經查明,2017年11月8日,范先生以152000元價格向奧迪汽車的二手車經銷商小山公司購買奧迪A3汽車一臺。車輛出售合同第三條末尾有小山公司員工手寫文字:“右前方有事故,已告知客戶。”該合同一式三份,合同約定由出賣人持一份,買受人持兩份,然而三份合同實際均由小山公司持有,并由小山公司當庭提交。

2020年,范先生發現該車在其購買前有三次事故維修記錄。經查證,該車在保險公司有三份定損報告,出險時間在2015年及2016年。其中,第一次維修更換了前葉子板下固定架;第二次維修更換了發動機罩、前擋風玻璃、前大燈(右)等31個配件;第三次維修更換了前大燈(右)、前霧燈(右)、前葉子板等8個配件。

另查明,小山公司在網絡平臺中車輛描述一欄中載明,這款車整體還很新,四萬公里內的汽車狀況基本和新車無差異;在經營場所的廣告中也宣稱其二手車認證標準包括無重大事故損傷,無重大改裝,維修保養記錄真實可靠,使用原廠配件整備等。

庭上,針對范先生的欺詐指控,小山公司辯稱,其銷售人員在車輛出售合同上明確載明車輛“右前方有事故,已告知客戶”,故其并未隱瞞車輛的有關事故情況。

二手車銷售商構成消費欺詐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之間達成了二手車輛買賣合同關系。小山公司作為專業的二手車銷售商,對于車輛負有核查并向消費者如實告知的義務。本案中,小山公司在店面商業廣告中宣稱,其汽車認證標準包括無重大事故損傷、無重大改裝等,但案涉車輛存在三次維修記錄,其中第二次維修一共更換了31個配件,屬于重大的維修事項,與廣告宣傳內容不符,對此小山公司應如實向消費者進行告知。小山公司辯稱汽車出售合同上手寫有“右前方有事故,已告知客戶”,然而范先生并未實際拿到該份合同,小山公司也未能證實系簽訂合同時所書寫并告知范先生,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綜上,法院認為,小山公司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隱瞞了足以影響消費者是否購買的重要事實,且其店面商業廣告中作出了不實的二手車認證標準承諾,誤導了消費者,其行為構成消費欺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等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小山公司不服該判決,上訴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法院是否該支持范先生要求增加賠償損失45萬余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范先生依據該規定,要求小山公司按購車款賠償三倍損失45萬余元,合法有據。

承辦法官介紹道,二手車市場內此類隱瞞車輛實況欺詐消費者的情況屢見不鮮,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三倍賠償金的目的就是為了規范市場秩序,倡導誠信經營,嚴懲失信行為。作為二手車買賣的經營者,應當自覺全面履行法定和約定的義務,如果心存僥幸違法牟利,可能會為此付出巨大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