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建房屋墜落受傷 誰該擔責?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曹瑞秋 繆璐 發布時間:2020-06-19 瀏覽次數:706
隨著農村宅基地房屋翻新裝修的情況越來越多,由此引發的侵權類糾紛也日益增多。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一起工人在施工中墜落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2019年2月,被告王某因家中小屋需要整修,叫來被告范某為其進行小屋屋面翻新,后被告范某先后叫了張某等人具體從事屋面翻新工作。2019年3月3日,原告張某在小屋屋頂進行施工作業時,不慎墜落致傷,后被送至醫院進行治療。因雙方協商未果,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范某、王某賠償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各項損失共計6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張某與被告范某均是泥瓦工,幫被告王某家翻修小屋,“干活”具有獨立性,與被告王某之間并不存在人身依附性,雖然雙方以點工的形式進行結算,但這只是結算的方式,并不能以此作為雙方之間存在勞務關系的標準,故法院認定被告范某與被告王某之間系承攬關系。被告王某作為定作方,將小屋修繕工作交給被告范某完成,不存在相關過失,故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小屋維修工作由被告范某承接,原告等也由被告范某召集,與被告王某之間的結算也由被告范某負責,故原告與被告范某之間符合雇傭關系的特征。被告范某作為接收勞務的一方,未能提供安全生產條件,對原告的損害承擔主要責任。但原告長期從事建筑類施工作業,卻在飲酒后上屋頂工作,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自身存在重大過失,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綜上,法院酌情認定被告范某按照65%的比例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合計43555.25元,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負。被告范某不服一審判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勞務關系是指提供勞務一方按照接受勞務一方的指示,利用接受勞務一方提供的條件提供勞務,由接受勞務一方支付報酬的關系;承攬關系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勞動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關系。勞務關系更側重于雙方之間的人身依附性,提供勞務一方完全按照接受勞務一方的指示工作,僅提供勞務,通俗來說只是“干活”,而承攬關系具有獨立性,承攬人和定作人之間沒有從屬性,承攬人“干活”相對獨立。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