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法院審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判決被告尹某給付原告趙某食材貨款28000余元。

趙某于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間向尹某經營的L餐廳供應食材。趙某每天通過微信與店長就餐廳所需食材的品名、數量、單價等進行確認,送貨到店后由店員在送貨單上簽字,并按月與店長結賬。2019年的貨款基本結清后,2020年的貨款遲遲未予支付,眼看著餐廳因經營不善而倒閉,趙某多次通過微信與店長、會計等溝通均未果,查詢發現作為個體工商戶的該餐廳已被注銷,無奈之下趙某將餐廳經營者尹某訴至法院。

尹某未出庭應訴,但向法院郵寄書面答辯狀,全盤否認了趙某陳述的案件事實。他稱自己與趙某并不相識,從未委托他人洽談買賣事宜,亦未簽收任何食材,同時L餐廳系清真食材餐廳,送貨清單上的草魚、雞雜、鴨血等均為嚴禁進店的食材,故趙某所訴均不屬實,應予駁回。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買賣雙方雖然沒有訂立書面合同,銷貨清單上也未有經營者簽字或餐廳蓋章,但趙某送貨地點明確,其提供的送貨單、微信聊天記錄和銀行交易流水等亦能形成證據鎖鏈,可以證明趙某采取與L餐廳店長在線溝通食材買賣和貨款給付事宜的方式進行交易和結賬,且2019年的貨款已實際支付給趙某,應當認定雙方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L餐廳作為個體工商戶雖已注銷,但個體工商戶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個體工商戶的債務,故尹某作為經營者仍需對欠付趙某的食材貨款28000余元承擔償還責任。

一審判決后,尹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廣大民眾在社會生活中,應有守約踐諾的契約精神,遵守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客戶拖欠貨款現象在經營過程中時有發生,商家在日常的買賣關系中,首先應增強風險防范意識,除了考察合作方的資質和經濟實力,還應注重簽訂內容明確的書面買賣合同;其次要樹立證據保存意識,妥善保存合同履行中的送貨簽收單、雙方溝通信函等;最后需樹立理性維權意識,一旦發生糾紛,要積極與對方溝通協商,及時采取理性方式合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