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行政許可證 法律禁止判無效
作者:海安縣人民法院 儲慧文 發布時間:2020-11-18 瀏覽次數:815
出租汽車檢測特許經營權期間,因其與承租人之間發生糾紛,出租方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租賃合同無效。近日,隨著南通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落下帷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封舉報信引發信任危機
2019年10月中旬,一封舉報信寄到了海安某汽車檢測公司(以下簡稱“汽檢公司”)。來信人稱,汽檢公司違規操作,向尾氣檢測不合格的汽車出具了合格的檢測報告,導致其利益受損,要求予以賠償。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某得知后非常惱火,他印象中,從將公司交給丁某開始,聽聞類似事件已不只此一次。基于對公司信譽的長遠思慮,王某與公司股東楊某商議,有必要重新考慮是否收回目前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的經營權。
事情回到半年前。汽檢公司股東會決議,將汽車檢驗檢測等特許經營權交給丁某使用,租賃經營期限為三年,從2019年5月5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所有在用的檢測資產、設備以及計量認證證書等按清單所列于2019年5月5日移交給丁某;三年租金為180萬元,對分期給付租金的期限、方式予以明確。合同還逐條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2019年5月7日,按合同約定,汽檢公司將法定代表人楊某變更為丁某。公司接手后,丁某按約定對汽檢公司經營享有自主權,經營受益應由丁某自主支配。
之后,汽檢公司與丁某履行了包括場地、廠房及配套、辦公設備、儀表、證照等在內共計280萬元的資產交接手續。
老板下定決心了斷合作
租賃合同關系發生前,汽檢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某曾經欠丁某母親姜某債務5.5萬元。2019年7月底,在丁某給付第二年租金時,姜某提出要以王某此筆債權抵算,王某未予答復。自此,合同簽訂前后,丁某合計給付汽檢公司前兩年的部分租金114.5萬元。丁某未經同意擅自抵銷其母親債權一事,為后來雙方決裂埋下了伏筆。
對舉報信中不合格車輛的處理,丁某解釋為其系員工違規操作,次日該車輛已被召回,經修理后通過了檢測。但舉報信仍然投遞到公司,顯然,丁某的解釋不足以平息王某質疑。
之后不久,王某又獲悉到,丁某的準駕車型A2駕駛證系偽造。盡管丁某出示了其持有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員證、實驗室資質認定內審員證等證件,但依然不能認定其具備駕駛貨車、大型客車上線檢測資格。
客戶的來信舉報猶如一條導火索,點燃了王某心中的怒火。2019年11月中旬,在丁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汽檢公司又將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楊某。
許可證租賃違法合同無效
長痛不如短痛。汽檢公司一紙訴狀,將丁某告上法庭,要求確認租賃合同無效,判令丁某返還基于租賃合同的資產,如造成財產損失,還要其承擔賠償責任。
海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不改變企業資產所有權的前提下,原告汽檢公司將汽車檢測所需的證照、設備、場地等租賃給被告丁某,被告丁某每年交納一定租金,丁某以公司名義對外開展經營,并享有公司經營期間的收益,實質為出租特許經營權的行為。根據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原、被告之間的租賃合同明顯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合同,法庭確認案涉租賃合同無效。
根據法律對無效合同的處理規則,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判令被告丁某租用的場地、設備等資產應當應返還原告汽檢公司。被告丁某已給付的租金114.5萬元扣減按每月5萬元使用費計算至實際返還之日的費用,原告汽檢公司亦予以返還。
一審后,被告丁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案涉合同效力。汽車檢測檢驗業務事關公共安全,屬于國家規定的特許經營權范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九條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第八十條規定,“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從上述規定可知,出租行政許可證件屬于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形式之一。本案中,原告汽檢公司將280萬的資產租賃給被告丁某,并將特許經營權交給丁某,合同同時對租賃經營期限、租金進行約定,案涉合同符合租賃合同法定特征,且無證據證明其屬于法律、法規規定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故案涉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審法院判決丁某租用場地、設備等應返還汽檢公司,汽檢公司也應向丁某返還剩余使用費,依法有據,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