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一個空調機位 兩鄰居竟對簿公堂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師永義 劉瓊 發布時間:2020-11-24 瀏覽次數:776
買房子本是件高興事兒,但是小王卻很是糟心,小王稱:“開發商設計空調機位置時都是兩家共用,由水泥隔層分為上下兩部分,我們家室103室使用隔板下部空間,我們隔壁鄰居104室使用隔板上部空間,現在104室裝修的時候將我們家的空調機位占用了。”為此,小王將鄰居小李起訴到了法院,要求小李將空調移機。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于這起相鄰損害防免關系糾紛進行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小王的訴訟請求。后小王不服上訴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被依法駁回上訴。
為空調機位兩鄰居起爭端
經查,2019年3月23日,小王與小李的丈夫對兩家共享的空調機位進行了現場實地勘察,并對小李一家使用下部空調機位進行了初步磋商。2019年3月24日,原告向小區物業服務中心投訴“客廳空調外機位置共用的隔層被104業主砸斷”。物業服務中心確認該情況屬實,并于次日向被告開具《整改通知單》,要求被告恢復隔層。后在物業協調下,2019年3月29日,原被告雙方約定,小王家預埋3匹變頻銅管的費用小李承擔一半;萬一后期由于預埋的銅管產生空調的質量問題,小李協助檢測維修,需要小李家中央空調移機,產生的費用由404承擔。
小李家在空調機位下方安裝了空調,并為原告預埋銅管、安裝支架。同時,小李的丈夫將現場照片發送給小王,并告知小王共計花費800元,希望按約各自承擔一半。小王看到照片稱,銅管安裝在外面太丑了,拒絕支付相應的費用,并將小李起訴至了法院。
庭審中,小王家的空調安裝師傅到庭稱:“我們本來3月份就能裝好小李家的空調,就是因為他們倆鄰居協商需要為小王家預埋銅管才拖延到了4月份,銅管和支架都裝好了,正常三匹空調都可以裝進去的。”二審中,小王正常安裝了自家空調外機。
相鄰關系應以互利互便為原則
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本案中,雙方雖未對于空調機位使用位置進行明確約定,但是雙方磋商過程及被告方為原告方預埋銅管來,雙方實際約定系被告方使用下方空調機位,原告方使用上方空調機位。同時,從實際情況看,小李家現有空調外機并不影響小王家空調外機的安裝,且雙方約定僅在空調質量出現問題時,小李方具有移機的義務。故,法院認定被告小李無須移機,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連線】
相鄰關系是指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在行使權利時,因相互間應當給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的實質是所有權利的行使的延伸和限制,這將在資源和利益的共享方面發生沖突,必然產生共享問題,即共同享用陽光、水流、給排水、通行等問題。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的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在相鄰關系的處理中應當多一分“和睦”,少一分“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