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與周某(于2021年9月去世)系夫妻關系,兩人婚后共生育兒子:嚴某甲和嚴某乙。2019年9月22日11時40分左右,陳某駕駛蘇FXXXX號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如皋泰線如東縣馬塘鎮仁和橋橋面,遇有周某騎三輪自行車在前方同向行駛,發生碰撞交通事故,致周某受傷,兩車局部損壞。事故發生后,如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事故認定,陳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周某負次要責任。周某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由周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墊付25264.35元。2021年5月14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周某與被告陳某、大家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并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蘇0623民初XX號民事調解書。此案的案件受理費314元由周某負擔,系由周某某墊付。嗣后,大家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按照該民事調解書中“被告大家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給付原告周某60903.2元,該款直接匯入(戶名:周某,開戶行:郵儲銀行馬塘支行,賬戶:XXXXX)”履行給付義務。

如東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周某某無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讓因交通事故受傷的周某康復及獲得理賠而為其墊付醫療費、案件受理費,周某作為受益人應當償付,故此,周某某與周某之間構成無因管理之債?,F周某已去世,其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而獲得的侵權賠償屬于其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在未有證據證明周某生前對其遺產作出遺囑繼承或者遺贈的情形下,應當依照法定繼承處理,即于某、嚴某甲、嚴某乙作為周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權繼承。于某、嚴某甲、嚴某乙作為周某的繼承人在分割遺產時,應當清償被繼承人周某的債務,因此,于某、嚴某甲、嚴某乙應當清償周某某與周某之間的無因管理之債,故本院對周某某要求償還墊付款25578.35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原則上說,個人事務應由自己處理,他人不得任意干涉,否則將構成侵權,但在日常社會生活中,缺乏法定或約定義務而管理他人事務、幫助素不相識陌生人的情況時有發生,鑒于“人類互助系社會生活共存之道”,對某些情況下干預他人事務的情形應適當允許、鼓勵??梢哉f,無因管理不僅具有私法維護權益的意義,更兼具鼓勵形成相互幫助良好風尚的公益功能。該案的判決意義在于彰顯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公民個人層面中“誠信、友善”的價值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