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制債務虛假訴訟 當事人被罰百萬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張曉紅 丁海平 發布時間:2021-03-01 瀏覽次數:871
司法是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是守護人民權益最有力的武器。然而,卻有人炮制債務進行虛假訴訟,意圖利用司法的權威性達到非法目的,嚴重損害司法的嚴肅性,浪費司法資源。對此,如東法院高高舉起法律武器,對一起虛假訴訟案件的當事人罰款100萬元,有力震懾虛假訴訟行為。
一個小公司后勤竟月入6萬
2020年9月11日,如東法院受理了一起“奇怪”的民事糾紛案件。原告陳某、黃某系夫妻關系,兩人共同起訴江蘇某瀝青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某瀝青公司支付結欠工資2860000元。根據當事人訴狀陳述事實,兩原告于2013年1月起在被告處從事項目管理和后勤服務工作,約定月工資60000元,兩原告共計工作52個月,工資計3120000元,被告已給付原告260000元,雙方于2018年8月3日形成工資結算協議,確定被告再給付兩原告工資2860000元。承辦法官拿到案件后,發現案件一個非常蹊蹺的疑問,兩原告作為普通職員,在一家效益并不好的小公司竟然月薪六萬?
原被告“手拉手”進法院太蹊蹺
隨著案件的進展,案件有出現了另外一個令人頗為不解的疑點,案件開庭前,原、被告已經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約定被告分兩期給付兩原告工資2860000元。原、被告主動要求法院確認雙方的和解協議并制作民事調解書。如果說原告的起訴是“獅子大開口”,這在一些案件中也常有發生,但是原被告如此“和諧”的對待爭議,背后肯定有原因,虛假訴訟的可能很大。
炮制的騙局進行虛假訴訟
帶著這一疑問,承辦法官沒有將這一案件作為一件簡單的司法確認案件對待,而是進行了詳細的調查。經法庭詢問,黃某、陳某對其與化工公司勞動關系的起訖時間、工資給付標準,是否給付工資及具體數額的陳述閃爍其詞,前后矛盾,時間結點與工資給付數額多次陳述不一,且與訴狀內容相左。
經法庭釋明提起虛假訴訟或提供虛假證據的法律后果后,陳某、黃某澄清事實本來面目:陳某、黃某系該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的舅舅、舅媽,二人雖曾在該公司工作,月薪5000元,非6萬元,公司已按月付清二人工資。案件訴訟事宜均由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某一手操縱,二人受張某教唆,為了幫助公司和張某才提起本案訴訟,訴訟中提交的證據工資結算協議、和解協議的內容均由張健峰起草,二人對訴訟細節并不知情。
嚴懲!司法權威豈容踐踏!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虛構案情,提供虛假證據,存在虛假訴訟行為,如東縣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虛假訴訟的發起者、謀劃者及利益承受者某化工公司罰款90萬元,向該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罰款10萬元。
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訴應具備訴的利益,即法院有進行審判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原告陳某、黃某承認被告化工公司已不結欠其任何應付報酬,原告沒有起訴的事實依據,更無進行訴訟的必要,不具備訴的利益,應予駁回。當事人明知無欠付工資事由,但仍然制作虛假工資結算協議,進而提起虛假民事訴訟,主觀存在惡意,其行為符合以捏造事實提起虛假訴訟的情形,本院不能排除雙方有企圖利用合法的民事訴訟程序,規避被告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達到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之目的可能。故裁定駁回原告陳新、黃永玉的起訴。
鑒于原告陳某、黃某非主動謀劃虛假訴訟,系在張某的組織、教唆下提起虛假訴訟,且主動承認錯誤,還原案件真實情況,其行為具有從屬性、被動性,且認錯態度良好,情節較輕,故酌情不予處罰。被告某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系虛假訴訟的發起者、謀劃者、組織者,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情節嚴重,對張某處以罰款10萬元。張某的行為即代表了該化工公司的意志與行為,該化工公司作為訴訟主體,系虛假訴訟行為的利益相關者和后果的承受者,故對該化工公司處以罰款9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必須誠信訴訟,不得濫用訴訟權利,不得當庭說假話或者向法庭提交虛假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訴訟,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當事人捏造事實提起虛假訴訟并制作虛假調解協議企圖通過民事訴訟程序確認其調解協議合法性的行為,雖經法庭審查及時發現虛假訴訟情節,未造成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后果,但是其行為已破壞了社會誠信,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損害了司法權威與司法公信力,其行為應予嚴厲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