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電子商務的高速發展,物流運輸已經成為社會生產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物流在給人們帶來便捷的同時,也常常出現貨物丟失、毀損等情況,宜興某織造廠就因貨物在物流運輸中損毀而與物流公司發生糾紛訴諸法庭。最終,宜興法院依法判決各承運人對織造廠的損失進行賠償。

宜興某織造廠專業生產服裝坯布,因經營需要,織造廠與朱某有過多次貨物運輸合作。2017年11月4日,織造廠將生產好的3萬米純亞麻坯布委托朱某運送到江西某公司,并向其支付了運費。次日,朱某聯系小貨車將上述坯布從織造廠運至朱某在無錫租賃的倉庫內。當天,朱某又通過貨運平臺聯系了大貨車車主李某,委托李某將織造廠的坯布連同朱某承運的另外三批貨物一并運往江西。11月7日,貨物運至江西某公司,但卸貨時出現大量白色霧氣,并伴有刺激性氣味。后經鑒定,車上坯布受酸性氣體不同程度污染,無法再進行后續印染,坯布全部受損報廢,直接損失70余萬元。為了挽回損失,織造廠將朱某、李某、李某車輛的掛靠單位某運輸公司及該運輸公司股東鄭某一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70.4萬元。

庭審中,朱某稱其承運的四批貨物有一批標注的是食品添加劑,懷疑是該批貨物出了問題,但因為沒有標明是危險品,其也無法檢查,所以進行了混裝運輸;李某認為其與織造廠之間不存在運輸關系,也并不屬于相繼運輸,在運輸途中亦無過錯,故不承擔賠償責任;某運輸公司認為李某車輛掛靠在其公司,其公司未收取掛靠費用,也未收到朱某運費,無需賠償;鄭某則認為其系某運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案涉運輸車輛并非其個人所有,其個人也不承擔運輸公司的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朱某承運織造廠貨物后,連同其他貨物一并交由李某運至江西,坯布是在李某運輸區段發生了毀損,故根據法律規定,應由朱某與李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李某的車輛掛靠在某運輸公司,運輸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且運輸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鄭某系唯一股東,在無法證明股東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的情形下,鄭某亦應對運輸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最終,宜興市人民法院判決朱某、李某、運輸公司及鄭某連帶賠償織造廠損失70.4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朱某、李某、運輸公司及鄭某提出上訴,無錫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審判決。

法官說法:相繼運輸,也稱作同式聯運,是指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種運輸方式聯運,將貨物運至目的地運輸形式。托運人只需與第一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至于第一承運人后續如何安排其他承運人運輸,與托運人無關;各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屬于內部約定,不能調整托運人與第一承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當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毀損時,除非系不可抗力、貨物自然屬性、合理損耗或托運人、收貨人過錯所致,均應由第一承運人及毀損發生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