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是人生樂事,為了表達新婚的喜悅,男女雙方互送禮物也是人之常情。但是,家住南通的孫某可能是用“戀愛腦”思考問題,在新婚后購買房產時與妻子李某簽訂了《房產約定書》,雙方約定房產由妻子李某一人享有,并辦理了相應的不動產登記證書。好景不長,雙方的婚姻不久就亮起了紅燈,竟然鬧到了離婚的地步,而雙方婚后購買的房產的處理就是雙方爭執的焦點之一。近日,如皋法院審結了這起因為房產約定引起的所有權確認糾紛。

孫某和李某都有過一段婚史,2017年情人節,雙方經朋友介紹認識后,經過短暫的相處即決定共同攜手走完剩下的人生路,并于當年6月登記結婚。結婚后一個月,孫某及其父母出資購買了一處房產,面積雖然不大,但因為位置優越,所以價格不菲。孫某在購買該處房產之后,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時,卻將房產登記在被告李某一人名下,還與李某訂立了《房產約定書》,約定該房產的所有權利由李某一人享有。2017年年底,雙方因為脾氣性格差異以及家庭瑣事,由開始的小吵小鬧演變成持續的冷戰,于是曾經相愛的兩人開始就離婚進行“談判”,上述房產成了雙方最大的爭議。孫某見離婚協商陷入僵局,遂一紙訴狀將李某訴至如皋法院,要求確認其對該處房產享有所有權。

審理中,原告孫某主張當初之所以與被告李某簽訂《房產約定書》并將房產登記在被告一人名下,是因為其在外債臺高筑,不僅欠了不少的個人債務,還有數張信用卡處于逾期狀態,因此為了躲避風險,才如此行事。被告李某則辯稱當初孫某急于與其結婚,為了表達愛意和結婚、廝守的誠意,所以才將房產贈與給她個人。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本案中,雖然案涉房產登記在被告李某一人名下,但從出資情況、原告負債情況、雙方感情基礎情況等綜合分析,原告所稱房產的約定系為了躲避債務潛在風險的說法更為可信,故在綜合雙方提供證據的基礎上作出了支持原告的判決,即確認原告對案涉房產享有所有權。原、被告雙方對此判決結果均未提起上訴。

婚內財產約定雖產生于夫妻之間,但與一般合同應當具備的要件并無二致,也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外在表達,也需要雙方遵守誠信原則。本案原、被告雙方在明知房產系原告家庭出資、原告在外有大量債務未償還的情況下仍然約定房產歸被告一人所有,顯然有逃避債務履行的嫌疑。現在雙方對于房產的歸屬發生爭議,應當根據雙方的舉證和查明的事實探究雙方的“真意”,從而做出更符合客觀事實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