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交出查封車輛?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陳路遙 發布時間:2021-03-10 瀏覽次數:817
近日,如皋市搬經鎮的賈某特別郁悶,他因拒不交出被法院執行查封的雷諾轎車,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即便他已投案自首,并履行全部執行款,可能依然無法逃脫先前拒執行為所帶來的刑罰。
賈某在一起加工合同糾紛中未能按照生效判決向原告洪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洪某向如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中,執行人員依法向賈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令、風險告知書、傳票等法律文書,督促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賈某本人簽收上述法律文書后,既未清償債務,也未按傳票時間到庭接受談話并申報財產。
執行人員依法對其名下雷諾牌轎車進行了查封,并多次責令賈某交出查封車輛,但賈某視若罔聞,依然沒有將名下財產交出。執行人員多次上門傳喚,并依法對其住宅進行了搜查,賈某迫于法院強大的執行攻勢,終于到法院接受談話。
談話中,賈某稱被查封的車輛被其私下抵押給案外人使用,并在談話當日向法院書面承諾一周內將車輛交出以供法院拍賣處置,否則自愿接受法院司法拘留。一周過后,賈某既沒有將車輛交付法院,人也沒有了蹤影,案件一時陷入了僵局。
在將案件執行情況及前期收集的證據與刑庭進行會商后,如皋法院執行局以“賈某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為由將該案依法移送如皋市公安局辦理,如皋市公安局經審查后依法對賈某的拒執行為立案偵查,偵查過程中,賈某向如皋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取保候審期間,賈某一次性向洪某履行完畢全部案款,并將其兩年前在法院的另一起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件全部清償完畢,承辦法官依法將其移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解除限制高消費措施并將其名下銀行賬戶全部解除凍結。盡管賈某恢復了“自由”,但對于其先前的拒執行為,公安機關仍在進一步偵查中。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奉勸各位失信被執行人及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已經因“拒執罪”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盡快投案自首,還誠信一片藍天,讓法律更有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