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借條只有轉賬 借貸關系是否成立?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張飛 曾慶會 發布時間:2018-12-29 瀏覽次數:624
所謂借貸關系,即需要雙方達成合意,共同認定該筆款項是借貸,借貸關系才成立。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了一起沒有借條只有轉賬的糾紛。
李某與麗某原系男女朋友關系,戀愛期間李某通過轉賬方式分兩次轉款給麗某,金額共計32萬元。后雙方因感情糾葛,不歡而散,李某訴至法院要求麗某歸還32萬元借款,雖無書面借條,但提交了銀行轉賬和取款回單為證。
庭審中,麗某辯稱,轉賬時其與李某系男女朋友關系,但該款項是李某為了讓自己離婚后和他在一起所贈與和補償的,并非借貸,且其中一筆20萬元已經歸還,有收條為證,同時提交一份2014年11月李某出具并簽字確認的證明雙方無經濟糾紛的書面憑證。李某對此均予以否認,不承認是自己簽名。
后經司法鑒定,該憑證確為李某所寫。面對權威的司法鑒定結果、法庭的法律釋明,李某在無其他證據提交的情況下,最終撤訴。
法官說法:
在民事訴訟中,無論是主張訴請還是反駁訴請均要提供證據證明。本案中,李某的借貸訴請,有轉賬憑證等證據初步證明,但被告麗某的贈與抗辯,則需要李某承擔轉款性質證據的舉證責任,證明款項系借貸。否則該筆款項也可能屬于其他經濟往來,如買賣、租賃等等。李某無法進一步證明,故其主張的借貸訴請依法難以獲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