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徒法院民一庭妥善解決了一起離婚糾紛,促成男方在離婚時給予女方一定數額的經濟幫助,讓女方避免因離婚陷入生活困境。

小媛和小東自由戀愛后于2011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看似幸福的家庭,也避免不了為瑣事爭吵,雙方的感情日趨不睦。2019年,小媛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但小東認為雙方感情沒有破裂,且孩子還小需要父母照顧,不同意離婚。后法院經審查認為小媛主張夫妻感情破裂依據不足,判決駁回離婚請求。2021年,小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此時的小媛反而不同意,原因是其腿傷正在治療過程中,無法工作沒有收入來源,離婚后也沒有其他住所。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在第一次離婚訴訟結束后并未好轉,小媛與兩個孩子居住在小東父母購買的房子里,小東居住在工地上,一直處于分居狀態,雙方的感情應視為破裂。夫妻二人名下沒有房產,也沒有大額存款。2021年5月小媛腿部受傷,還需繼續康復治療,目前無工作無收入。

充分了解情況后,承辦法官陳寧決定采用調解的方式,在妥善化解糾紛的同時,盡力讓小媛順利開始新生活。經多次溝通協調,小東愿意給小媛提供住處并進行適當補償,但小媛希望擁有一套屬于自己的住房,雙方僵持不下,調解一度陷入僵局。法官遂聯系當事人所在街道婦聯工作人員,一起到小東父母家中做工作。小東父母表示不希望兒子兒媳離婚,但他們已經到法院起訴離婚就由法院依法處理,并愿意配合做兒子的思想工作。最終,經各方努力,小東和小媛達成了一致調解意見:雙方同意離婚,兩個子女由小東撫養并承擔撫養費,小東給付小媛20萬元補償。

在春節假期結束之后,承辦法官對案件進行了回訪,小東已如約將首期10萬元給付小媛,并承諾后期的款項會按照約定支付。(文中相關人物已化名)

法官說法: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的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法律雖然規定了離婚經濟幫助制度,但對于經濟幫助的標準和履行方式等并無明確規定,在雙方協商不成時由法院參考男女雙方的財產狀況、經濟能力、當地生活水平、履行便利等因素確定。本案的小媛顯然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活困難一方,法院通過調解方式促成雙方對于經濟幫助金額達成一致意見,充分保障了生活困難一方的基本生存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