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一親子園舉辦免費親子活動,因擺放設施不合理致人損害惹上官司。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高新區法庭審結了這起健康權糾紛案。

去年底的一天下午,海安一親子園邀請外地教育專家來園開展免費的幼兒發育商測查。親子園前期做了大量的宣傳工作,吸引諸多幼兒家長前去參加。為營造活動氛圍,親子園懸掛了橫幅,報名處設在接待前臺,在供家長填表格的桌椅旁立式擺放了很多關于早教的宣傳廣告,在咨詢臺與接待臺中間空閑位置上還擺放了部分裝飾物供幼童玩耍。61歲的徐某以及女兒劉某帶著外孫一同參加了當日的活動。女兒劉某想早一些知道自家孩子發育的各項指標,迫不及待地加入到擁擠的人群中。年幼的外孫與活動現場其他幼童相互追趕,嬉戲玩鬧,坐在一旁的徐某擔憂外孫安全便急匆匆地向外孫跑去,剛邁出沒幾步就碰到身旁的裝飾物,摔倒在地。

徐某的突然摔倒驚動了活動現場的其他家長和孩子,大家紛紛圍繞到徐某身邊。女兒劉某第一時間沖上去查看母親受傷情況并詢問摔倒原由。徐某忍著傷痛用手指了指身邊的裝飾物,該裝飾物呈對稱性波浪形,共有六節,兩端較低,中間凸起。由于有部分幼童攀爬在擱置物較高處,如果不注意,幾乎看不到低洼的兩端。由于母親被園內的擺放物絆倒,劉某便就事發原因和賠償問題與親子園工作人員進行理論。雙方情緒激動爭執不下,無奈之下親子園方報了警。民警到場后了解相關情況,勸說雙方先盡快送徐某就醫,由此引發的矛盾如無法解決可走法律途徑。

經過醫院診斷,徐某左股骨粗隆間骨折,需住院進行手術治療。完成治療出院后,徐某及其家屬多次與親子園協商賠償事宜未果,遂一紙訴狀將其告上了法庭,并申請對其傷殘等級、護理期限等事項進行司法鑒定。

法官依法組織雙方進行鑒定前的證據質證,同時建議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伊始,徐某認為自己的摔倒是因為波浪形擺放物絆倒所致,親子園應當全額賠償損失。親子園則辯稱案涉糾紛發生是徐某自己未盡到注意義務,其摔倒與園內設施的擺放無關,拒不賠償。法官圍繞《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對雙方當事人進行釋法明理。經過近三個小時的調解,被告親子園意識到其負有合理擺放園內設施以及進行必要安全提示的義務,且徐某受到人身損害已然是事實,因此最終同意賠償徐某各項損失合計36000元,徐某也放棄對傷殘等事項的鑒定,一次性將糾紛處理終結。

【法官點評】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是被告親子園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對于學校等教育機構的保障義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8、39、40條均有所規定,毫無疑問,教育機構須對學生承擔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那么,除學生以外的其他人員因學校等教育機構未盡保障義務而受到損害,是否同樣有索賠的權利呢?《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對此規定亦相同。顯然,教育機構對學生以外的其他人員同樣應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親子園對園內設施的合理擺放、必要安全提示等均屬其應履行的安全保障義務范圍,其對徐某因被園內擺放的設施絆倒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一定賠償。

【法官提醒】

近年來,包含幼兒早教、藝術培訓、校外輔導等在內的教育培訓市場日益繁榮,但行業興盛的同時也有很多教育培訓機構在安全管理上有所疏漏,存在諸如教育機構設施設備有缺陷、器械使用不規范、安全提示不到位等問題。安全重于泰山,學校等教育培訓機構在開展日常教育工作的同時,應當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堅決從軟件、硬件兩方面消除事故隱患,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第一款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