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的發展,不法分子利用各種渠道獲取公民信息并非法出售給他人的情況愈演愈烈,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利益。 

被告人陸某、袁某、俞某、張某是某通訊公司不同營業網點的工作人員,上述四人利用為客戶辦理手機卡、充值等服務的職務便利,未經客戶同意,先后將客戶手機號碼及注冊相關賬戶的驗證碼悄悄發給他人,供他人注冊各種APP,每條收取3至7元的“好處費”,上述四人非法獲利4749.08元至40544.50元不等。檢察機關以上述四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提起公訴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針對這四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考慮到涉及群眾利益、公共利益,啟東法院依法采用“3名審判員+4名人民陪審員”的7人合議庭模式,于3月1日對該系列案件進行統一審理和集中宣判。

本案中,被告人陸某、袁某、俞某、張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未經他人允許,將其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其中陸某情節特別嚴重,袁某、俞某、張某情節嚴重,4名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考慮到4人具有坦白、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綜合社區矯正機關的評估意見,啟東法院對其分別判處拘役五個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期,適用緩刑,并處5000元至41000元不等的罰金,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依法支持了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請,判令被告人支付賠償金。

【法官說法】

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出售、提供、竊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針對司法實踐中,部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可能侵害眾多個人的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對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由人民法院同一審判組織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