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患病去世,兩姐妹要求大姐共同承擔此前墊付的醫療費、喪葬費,三人意見不合最終鬧上法庭。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追償權糾紛案落下帷幕。法院判決趙大賠付二、三墊付的醫療費、喪葬費合計3.5萬余元。

趙大(老大)、趙二(老二)及趙三(老三)為三姊妹。三人的母親因生病去世,其患病期間均由趙二、趙三照顧,治療期間共花費19.8萬余元,其中個人現金支付7.7萬余元。母親去世后,亦由趙二、趙三兩姐妹料理后事。

趙二和趙三認為,此前母親的醫療及喪葬費用均由其二人墊付,希望趙大可以共同承擔。對此三姐妹發生爭議,遂訴至法庭。

趙大辯稱,母親在2013年患病前一直與其住在一起,吃穿用度也由其負擔。母親的新農保、退休金及各項補助款等由她自己留存,至2013年離開其住處時,母親名下尚有不少銀行存款,完全可以負擔自己的治療費用。同時,母親生前銀行存款由兩個妹妹支配,死后由她們占有,她們主張為母親墊付醫療費明顯與事實不符。

海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之義務,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不因法定事由以外的理由而免除。本案中,姐妹三人應履行對母親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顧和精神上的慰藉等義務;但其母親患病至死亡期間,均由趙二、趙三照顧并料理后事,趙大并未支付相應費用,趙二、趙三可向趙大追償多履行的贍養費。關于趙二、趙三墊付的醫療費及喪葬費,該部分費用應在滿足周某的基本生活、醫療、喪葬需要的基本限度內,故法院對醫療部分予以認可,對喪葬費總額酌定為3萬元。因三人的經濟條件尚可,均有負擔贍養母親之能力,故法院結合公平和公序良俗原則,由三人平均分攤此部分費用。趙大認為母親周某完全有能力承擔自身醫療費用的抗辯理由,因其未能舉證證明,故法院不予采納。遂依照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趙大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在多子女的情況下,原則上應由各子女平均負擔贍養費用,方符合一般社會公眾對于公平和公序良俗的普遍認知。本案中,三姐妹的母親在治療期間發生醫療費用有相應票據證明,喪葬費之發生也屬必然。醫療費和喪葬費應由三子女平均分攤。趙大抗辯上述費用母親有能力自行負擔,并非兩個妹妹實際支付,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其主張法院不予采納。因此,法院判決趙大給付三分之一的墊付款是妥當的。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隨著我國法律的日益完善,贍養老人已不僅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更是法律規定的成年子女不容推脫責任,是不能違背的道德底線。每個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義務是等同的,少一些斤斤計較,多一些和睦共處,才能讓父母老有所依,享天倫之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