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了就還錢?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沈文春 艾家靜 發布時間:2019-12-12 瀏覽次數:700
柴米油鹽醬醋茶,一旦同居,男女雙方少不了在經濟上互有往來,分手后這筆賬該怎么算?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向被告索要8萬元的訴訟請求。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被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維持原判。
“我們是同鄉,確立戀愛關系后,于2015年開始同居生活。期間,她經營一家公司,因公司資金周轉、超支等原因向我借款。”原告汪某陳述,自己通過微信、支付寶等借出給被告金某合計8萬元。到2018年初,二人產生矛盾鬧分手,自己多次催要借款均被拒,于是訴至法院。
被告金某辯稱,原被告同居后,雙方財產已經混同,而且“我自己開著公司,他也是住在我家里,我支付給原告的金額遠遠高于原告支付給我的金額。”
庭審期間,原被告雙方的代理人也都提交證據表明,對于日常費用,雙方互有支付。其中,原告方稱,“例如房屋租金、物業費等,有時是被告金某給原告汪某,然后由汪某去支付,也有時原告汪某直接支付了。”而被告方陳述,開銷大頭由被告承擔,原告住在被告家中,一日三餐均由被告提供。“連平時原告一家人出去旅游的機票都是由被告購買的。”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在同居生活期間互相發生的錢款往來,并沒有特別注明是借款或者是其他性質的款項,從法律角度講應屬于贈與,該贈與沒有附條件,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該贈與有法定的可撤銷的情形,且該贈與行為已經成就,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所贈與的財產沒有法律依據,于是法院一審、二審均判決如上。
【法官連線】
不當得利系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本案中,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間互相發生錢款往來,根據雙方的陳述,案涉款項不屬于沒有合法根據,所以不構成不當得利。另一方面,“原告汪某未能證實與被告金某達成借款的合意,且在向金某轉賬案涉款項后,金某向汪某亦有多筆轉賬,所以汪某認為金某借款不還的依據亦不足。”承辦法官提醒:在同居生活期間互相發生的錢款往來,并沒有特別注明是借款或者是其他性質的款項,從法律角度講應屬于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