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電動車不帶頭盔,居然還對執法交警做出了這樣的舉動……
作者: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1-01-05 瀏覽次數:812
騎電動車不僅不戴頭盔,面對交警的處罰不予理睬,甚至辱罵交警、撕毀罰單。待到派出所民警依法處理時,其又以暴力襲擊,致使民警及輔警受傷。近日,惠山法院審結一起妨害公務案。
8月17日上午10時許,石某騎著電動自行車沿錢威路由北往南行駛至無錫市惠山區錢橋街道中環國際東門口路段,因未佩戴頭盔被交警攔下,交警在確認石某違法行為后,告知其相關法律規定,準備對其處以20元罰款,石某拒絕接受處罰。在交警開具處罰單時,石某突然情緒失控,一把搶過罰單撕碎扔在地上,并辱罵交警,阻礙交警執法。當交警告知石某整個過程有執法記錄儀錄音錄像,要求石某停止辱罵并道歉,石某拒絕道歉,還是繼續辱罵并上前用手拍打執法記錄儀。
隨后,派出所民警到達現場依法處警,要求石某至派出所配合調查,石某拒不配合,民警再三警告無果后,準備將石某帶上警車,其間石某一直大喊大叫,對民警亂打亂踢,采用掌摑、口咬的方式實施暴力襲擊,致使辦案民警張警官及三名輔警手臂、手指不同程度受傷。
庭審中,石某表示自愿認罪認罰。惠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石某以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妨礙公務罪。鑒于被告人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故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
法官后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該案中,被告人不僅沒有認識到自己不帶安全頭盔行為的錯誤,還暴力襲擊警察,可謂錯上加錯。法官提醒,路上遇到交警執勤時,應當主動配合,如果對行政處罰決定有異議,可通過正當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如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切不可與執法人員發生肢體沖突,或進行口頭謾罵,不要因為一時沖動做出過激行為。同時,騎車佩戴安全頭盔不僅僅是交通法中寥寥數十字的一條規定,小小的安全頭盔是每一名電動車駕乘人員的生命的最后防線,不要以為事故離自己很遙遠,而存在僥幸心理,為了自己的出行安全,應佩戴好安全頭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