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們日常生活中,手機是重要的工具, 一系列衍生品也伴隨手機也產生,手機殼就是其中之一。殊不知,小小的手機殼也能構成侵權。近期,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一起關于手機殼上圖案的著作權侵權案件。

原告經授權獲得《國風玉鼠》作品的部分著作權,有權以自己名義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發起維權。該幅作品中憨態可掬的老鼠手拿卷軸,卷軸上及老鼠周圍書寫一些表示吉祥生財的語句,原告將之應用于華為手機主題和壁紙市場。被告在淘寶網上開設店鋪,并且未經許可,將該幅作品印制于手機殼上進行銷售,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34000元。

被告認為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記證書上顯示的登記時間晚于其商品上架時間,不應構成侵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著作權的取得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開始,著作權登記時間不影響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的行使。被告未經許可或授權,將原告享有權利的涉案作品印制在手機殼上,并以銷售方式向公眾提供,侵犯了原告對涉案美術作品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最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4500元。

法官提醒,如今涉及到圖片侵權的案件很多,尤其在商品圖片、網頁、微信公眾號等領域。侵權人往往權利意識淡薄,意識不到將互聯網上下載的圖片印在商品上,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該類圖片也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權利人有權提起訴訟并要求賠償。銷售者需要樹立起權利意識,在經營過程中規范經營行為,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不銷售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