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加內部居住空間,很多人在房屋裝修時,會將入戶門改成外開式。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入戶門都適合這樣更改。近日,銅山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改變入戶門開啟方向引發的相鄰權糾紛,判決被告張某將入戶門恢復為朝里開啟。

原被告分別系徐州某小區401、402室的業主,401室入戶門向西朝向,402室入戶門向北朝向,兩戶房屋的入戶門分別安裝在相互垂直的兩面外墻上。開發商向業主交付房屋時,原告王某所有的401室的入戶門為朝外開啟方向,被告趙某所有的402室的入戶門為朝里開啟方向。上房后,趙某為了方便生活、增加室內空間,自行將402室的入戶門由朝里右開啟方向改為朝外右開啟方向。

原告王某認為,兩家門外的公共區域較小,張某的行為妨礙了原告及其家人的正常通行,給原告及其家人帶來安全隱患,遂訴至銅山法院,請求判決趙某將402室房屋的入戶門恢復為向戶內開啟。

銅山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趙某自行改變原規劃建筑設計,將402室入戶門由朝里開啟變更為朝外開啟侵犯了原告的相鄰權,應恢復原狀,理由如下:

第一,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本案中,原、被告門口的公共區域較小,被告趙某自行改變原規劃建筑設計,將入戶門由朝里開啟變更為朝外開啟,在開啟、關閉入戶門時勢必占用一定的公共區域,客觀上對原告的出行、生活造成一定的影響。

第二,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對相鄰另一方不動產利用的擴張應承擔必要的忍受義務,給予必要的方便義務。原被告作為相鄰各方,均負有容忍對方在合理限度內進行必要活動的義務,而被告自行改門的行為,不僅違背鄰里間和睦相處、互諒互讓的公序良俗,還致使雙方矛盾不斷升級,也超過了包括原告在內的一般公眾的忍受限度。

第三,住建部發布的國家標準中規定:“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應采用防煙樓梯間。同一樓層或單元的戶門不宜直接開向前室,確有困難時,每層開向同一前室的戶門不應大于3樘且應采用乙級防火門。”“戶門應采用具備防盜、隔聲功能的防護門。向外開啟的戶門不應妨礙公共交通及相鄰戶門開啟。”原被告所在樓房建筑高度大于33m,根據設計規范要求,同一樓層或單元的戶門不宜直接開向前室,涉案樓房在建筑設計時已按照相關規范將401室設計入戶門朝外開啟,402室朝里開啟。設計規范雖然沒有明確禁止入戶門直接開向前室,且火災和高溫煙氣的發生概率較低,但不能因此而降低此種風險防范的要求,容許業主自行改變原有設計。被告的行為改變了原有設計,將入戶門由朝里開啟變更為朝外開啟,一旦發生火災和高溫煙氣,在開啟時會給人員安全疏散和火災的控制與撲救帶來一定程度上的困難,可能會危及包括原被告在內的所有居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綜上,銅山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趙某將402室房屋的入戶門恢復為朝里開啟(即門打開時處于402室房屋空間內)。

法官說法:正確處理鄰里關系

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城市人口越來越多,人們行使相鄰不動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必然會有所沖突。本案中原、被告鄰里之間因入戶門“內開”改成“外開”影響通行權益,是典型的相鄰關系內容。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據本案主審法官孫懋介紹,在平時的裝修過程中,因為改變入戶門開啟方向而引發的糾紛并不鮮見,雖然入戶門歸業主各自所有,安裝入戶門是個人權利,他人無法干涉,但業主在安裝入戶門時應照顧到相鄰住戶通行的需求,個人行使權利時不能妨礙別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