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019年2月21日,原告吉某在海安某經營部購買由被告A公司生產的暖手袋一個。次日上午,原告將剛充完電的暖手袋拔下放腿上后發生爆炸,致其左下肢燙傷(深Ⅱ度,7%)。事發后,海安某經營部將案涉暖手袋取走寄回廠家。被告A公司收到案涉產品后委托他人鑒定過程中,對該暖手袋進行破壞性拆解,得出無法出具質檢報告的結論,并對案涉暖水袋作銷毀處理。

法院判決:暖水袋生產公司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019年10月12日,吉某將A公司、海安某經營部、批發商、代理商一并訴至法院,要求依法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9494.79元。2020年7月6日,如皋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由被告A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2724.79元。判決后,各方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我國產品責任實行的是嚴格責任,即無論其有無過錯,只要產品存在缺陷,即構成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可見,產品缺陷是認定產品責任的最關鍵要素,也是消費者向生產者主張權利的基礎。那么,對于產品缺陷該如何界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6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因此,判斷某一產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標準,分為“不合理危險”標準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本案中,原告因被告A公司生產的暖手袋爆炸導致受傷,事發后原告將案涉暖手袋交給銷售者,銷售者又將涉事產品郵寄給生產者,生產者委托他人進行破壞性拆解后銷毀,導致法院無法查明爆炸原因,也無法借助產品標準判斷案涉暖手袋是否存在缺陷,生產者應當承擔由此帶來的不利后果。據此,法院依法推定生產者生產的產品存在缺陷,由生產者即被告A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提醒社會公眾,作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時應選擇正規商店,及時索取并妥善保管銷售發票。若不幸發生事故,要注意保留各項證據,對涉事商品妥善保管,方便事后查明事故原因,必要時可以選擇報警;作為銷售者,應選擇正規渠道進貨,進貨時執行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的合格證明、生產者的廠名和廠址,同時嚴格按照商品的保存條件進行保管;作為生產者,應嚴格依照標準制造合格產品,避免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