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違建引發火災,鄰居遭殃 業主、物業公司、村委會誰該擔責?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胡燕 蔡磊 發布時間:2019-03-11 瀏覽次數:664
2018年4月30日上午,昆山周市鎮某小區發生了一起火災,造成34號樓204室的業主吳先生房屋內部裝修、設施及其他財物燒毀。吳先生懷疑火災的起因是34號樓的7/8號車庫旁的簡易建筑里,堆放香燭、燒香拜佛而引發。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表明,起火部位在該簡易建筑內位置,原因可排除外來火源或電氣線路故障引燃周邊可燃物引發火災的可能,不排除遺留火種引燃周邊可燃物的可能。隨后,吳先生將該小區物業公司、所在地村委會及起火車庫的戶主金女士等三方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近12萬元。
法庭上,吳先生認為物業公司作為該小區的物業管理人,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具有管理義務,在業主建設違章建筑且在該建筑內堆放易燃的香燭時未能管理與制止,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村委會作為該小區村民組織,未盡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同時,吳先生曾就金女士違章搭建的建筑數次向物業公司、村委會反映與投訴,兩方均置之不理,存在明顯的過錯,應當對違章搭建金女士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金女士表示,事故責任認定書上認定的不排除遺留火種,其本人不接受,這間建筑物里面沒有電源拉線板、沒有留下任何火種,也無人居住在里面。被告村委員會則辯稱,本案的法律關系是侵權,該事發的小區存在物業管理服務單位,事故的發生以及產生的后果與村委會沒有任何的關聯,應該駁回對被告村委會的訴訟,事發之后,被告村委會曾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當時雙方也達成意向性的調解意見,只是最后沒有履行。
法院審理后認為,火災所引發的損失,三被告均存在一定的過錯,根據相應的過錯程度,認定被告金女士應承擔80%的責任,物業公司應承擔10%責任,村委會應承擔10%的責任。最終,法院根據原告申請對其損失進行了鑒定,根據鑒定結論,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金額為29988.4元,判決三被告按責任比例承擔相應賠償。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違章搭建本身就是違法行為,相關管理部門應及早依法依規處理,切莫釀成不可挽回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