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出臺九條新規,指導疫情防控期間的破產審判
作者: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0-02-10 瀏覽次數:2152
2月5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制定出臺《關于做好當前疫情防控期間破產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結合當前疫情發展形勢與破產審判工作特點,把握破產案件的關鍵節點與重要事項,從破產審判審判的全過程,在聽證審查、 企業接管、清產核資、債權人會議召開等九個方面進行具體明確,被稱為疫情防控期間破產審判九條新規。一起看看都有哪些新規定,是否有你關心的內容。
1.聽證審查。疫情防控期間,對于相關破產類申請案件可以視情況采取書面審查、聽證等方式進行審查。如確有必要采取聽證方式審查的,可以通過互聯網法庭、遠程視訊系統在線開展。因疫情防控延期聽證的,應當及時按程序辦理相關延期手續,并通知當事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同時做好釋明工作。
2.企業接管。疫情防控期間,法院裁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可以視情況安排管理人接管債務人企業的時間,如確有必要可暫停接管,同時應當向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釋明財產、資料妥善保管等相關義務及法律責任。債務人及其有關人員應當配合管理人各項工作,不得損害債權人及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
3.清產核資。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可以通過郵寄、網絡等方式遞交證據材料。債權申報等程序期限可以根據情況采取法定最長期限。管理人對于債務人名下房產、車輛、存款等資產狀況及涉訴涉執行情況等的盡職調查,以及職工債權和稅款債權的調查與審核,盡可能通過網絡查詢、電子平臺等便民途徑開展。
4.債權人會議召開。疫情防控期間確有必要召開債權人會議的,原則上采取非現場方式召開。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將相關決議事項告知債權人,采取通信、網絡投票等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
5.財產處置。破產財產變現價值受疫情影響較大的,管理人可以暫停處置有關財產,待疫情穩定后再予處置和分配。相關財產屬于抗擊疫情的醫療保障物資的,管理人在處置財產時應當在維護債權人利益的同時,確保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6.破產企業復工。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管理人應當加強監督,債務人應當嚴格執行黨委政府有關復工的規定和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嚴格落實人員流動情況報告制度,保持環境衛生與安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
7.已接管企業的疫情防控。管理人已經接管企業的,應當嚴格落實黨委政府的要求,制定疫情防控期間的工作方案,切實做好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并在工作報告中定期向法院匯報疫情防控情況。
8.法院指導監督。疫情防控期間,管理人應當進一步強化履職,嚴格遵守工作報告制度,通過郵寄、電子郵件等方式定期向法院書面報告履職情況,遇有涉及疫情等重大突發事項,應當及時向法院報告情況。
9.強制清算類案件的參照執行。強制清算類案件的各項工作可以參照上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