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是一名長期患有高血壓病史人,2019年6月份,易某在某保險處購買了健康百萬醫療險,保險到期后,易某依約續保。2020年6月份,易某因身體不適,至市人民醫院、省人民醫院治療,經診斷為胃惡性腫瘤、高血壓。出院后,投保人至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而保險公司以“帶病投?!睘橛桑芙^了易某的理由請求。經多次交涉,保險公司經辦人始終覺得易某刻意隱瞞病史,違反健康告知義務,不符合保險的投保條件,不愿承擔賠償責任。協商無果后,易某遂一紙訴狀將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給付保險金三萬七千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認為投保人在保險期間所治療的胃惡性腫瘤與其患有的高血壓并無直接的因果關系,于是判決支持了易某的訴請。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原告易某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電子投保愛健康百萬醫療險,保險期間為2019年6月2日0時至2020年6月1日23時59分59秒。保險到期后,原告易某再次電子續保。在原告簽署的電子保單“健康告知”處載明:“本人聲明完全知曉被保險人健康/置業狀況,針對下列問題的回答屬實,并以此作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如有隱瞞或告知不實,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承保決定的:(1)所簽發的保險單將視為無效,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2)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有權不退還保險費。1.被保險人目前或過往未患有下列疾?。毫?、惡性腫瘤,白血病,2級或以上高血壓(收縮壓大于160mmHg,舒張壓大于100 mmHg),糖尿病……”。原告易某繳納保費1948元。

2020年6月22日,原告在市人民醫院進行胃鏡檢查,診斷為賁門下粘膜病變、食管炎、慢性胃炎伴糜爛。2020年6月24日,市人民醫院出具病理檢查報告單,病理診斷為:(竇?。┹p度慢性萎縮性胃炎,腸上皮化生輕度,淋巴濾泡形成3個,伴中度急性活動;(賁門下小彎)腺癌。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在省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于2020年7月7日行3D全腹腔鏡根治性全胃切除+食管空腸Roux-en-Y吻合術,斷系膜∏吻合法(結腸前)D2,于2020年7月27日出院,出院診斷為胃惡性腫瘤、高血壓。原告支付醫療費三萬七千余元。此后,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保險公司拒絕給付保險金。庭審中,原告易某自認其患有高血壓數十年。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在被告處投保醫療險,被保險人為其本人,具有保險利益,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被告作為保險人應當依照承保險種及其對應條款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被告辯稱原告在投保時已患有高血壓,帶病投保,違反了健康告知義務,故被告不應承擔賠付責任。但原告在保險期間所治療的胃惡性腫瘤與其患有的高血壓并無直接的因果關系,故對其辯解意見,不予采納。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應給付保險金。法院根據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