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設安全平網墜亡 一老板被判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何培妮 陳新宇 發布時間:2019-07-26 瀏覽次數:662
一紡織公司在對車間屋頂修繕中,未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操作,致一雜工墜亡,經營者受到追責。7月23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認為被告人王某犯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王某系紡織公司實際經營者。2017年1月17日,在未設安全平網、也未搭設腳手架的屋面上,王某安排雜工繆某對屋頂修繕并鋪設彩鋼瓦,繆某不慎從屋頂墜落地面受傷。事故發生后,王某將繆某送至醫院搶救,后繆某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2017年1月18日,警方對該案立案偵查。王某經警方電話通知到案,其如實交代了案件事實。
案發后,有關部門依法組成調查組。調查組認定:施工前,紡織公司未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對屋頂附近設置安全平網、也未搭設腳手架,對此起事故負主要責任;沈某作為紡織公司經營者,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
審理中,王某所在企業賠償了繆某家人經濟損失55萬元。
海安市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在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下進行作業,因而發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案發后,被告人王某經公安機關通知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實,視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所在單位紡織公司賠償了被害方的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亦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量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以及監管條件,可對其適用緩刑。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在上訴期內,被告人王某未提出上訴。
【法官點評】本案的主要爭議在于定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還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問題。兩罪都是涉及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犯罪,在適用范圍上的區別在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更強調勞動場所的硬件設施或者對勞動者提供的安全生產防護用品和防護措施不符合國家規定,追究的是所在單位的責任。考慮到發生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立即整改,使安全生產設施、安全生產條件達到國家規定,以及對安全事故傷亡人員進行治療、賠償,需要大量資金,所以該條在處罰上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沒有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因而屬于實行單罰制的單位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主要強調自然人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章操作而引起安全生產事故的行為,如在不準使用明火的工作場所使用明火等,處罰的是違章操作的自然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王某的行為主要在于對勞動者提供的安全生產防護用品和防護措施不符合國家規定,故法院認定為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與法有據。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安全生產大于天,安全生產設施不到位,既害人又害己,必須吸取教訓。
【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罪表現的;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