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原告訴稱被告貨款沒有結清,要求其支付貨款;被告辯稱貨款已預付,沒有結欠貨款。雙方各有說法,那么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告訴稱,自2015年起,原告威威服飾輔料公司向被告泰隆制衣廠供應羽絨,雙方交易未采用書面合同形式。依據先貨后款的結算慣例,2015至2017年的貨款均已清償。2018年6月至12月期間,雙方又發生交易往來,價款合計57萬元。2018年11月上旬,被告泰隆制衣廠先后兩次支付貨款合計10萬元。次月,被告退回價值5萬元貨物。2019年6月,原告訴訟來院,要求被告結清2018年6月至12月間的貨款共計42萬元。

被告辯稱,2015年至2017年的貨款已經結清,2018年6月至12月期間的貨款已在之前預付。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被告提交的付款憑證,被告主張的預付款涉及六筆貨款,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合計675000元。雖然該六筆貨款均未明示所屬交易期間,但是,在已有先貨后款的結算慣例情況下,被告無法證明交易雙方自2017年10月起變更先貨后款付款模式的事實,且被告主張的該六筆貨款,付款次數頻繁,時間跨度長達半年,被告陸續、頻繁、長時間付款顯然與常態交易中的預付款不符,且“預付款”遠超后續交付貨物價值,在已“超額支付”的情形下,被告仍于2018年11月上旬支付貨款10萬元,故其所謂的預付行為與其后續償付行為相互矛盾。最終,判決被告泰隆制衣廠給付原告威威服飾輔料公司貨款42萬元。(文中均為化名)

法官提醒: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其主張的事實有義務提交證據予以佐證。在原告方已提交具有較強證明效力的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情況下,被告欲推翻原告的主張不能僅憑口頭否定,而需提交強有力的證據予以證明。在此也提醒廣大經營者,在現實交易中,不論是先款后貨還是先貨后款,都是對買賣雙方誠信的考驗,文明誠信經商,凡事留痕有據,避免以后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