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婚姻的第三方“插足者”,你是選擇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還是忍氣吞聲、維持名存實亡的婚姻關系,也許你的一念之差,換來的不是“負心人”的回心轉意,只是無休止的心理煎熬。

    秦女士和李先生在2001年結婚,并生有一子,婚后生活也算平淡而幸福。2012年開始,李先生成立了一家物業管理公司,事業逐步有了起色,家庭條件也逐漸變好。可到了2015年9月的一天,秦女士突然接到一個名叫劉艷的女子的電話,稱其是李先生公司的員工,早在2014年9月,她就和李先生“在一起了”,現在她懷孕了,孩子是李先生的,電話里劉艷要求秦女士放棄與李先生的婚姻,并以“鬧事”相威脅。剛聽到這個消息的秦女士猶如晴天霹靂,不敢相信,更是對李先生的行為心痛不已。可冷靜下來,秦女士想到和李先生自結婚以來白手起家,打拼到現在,好不容易事業有起色,生活也越來越好,怎么能容忍“第三者”破壞這樣的美好,為了孩子、保全家庭,秦女士決定隱忍作出讓步。

    隨后,秦女士與劉艷簽訂了一份《約束協議》,雙方約定劉艷為保全秦女士與李先生完整的家庭,去醫院做引產手術,日后身體出現任何問題,由李先生負責,秦女士則承擔照顧責任。因為劉艷做出“犧牲”,秦女士不得再無故阻攔或者干涉劉艷與李先生之間的關系,必須做到“寬廣接受,無任何理由和借口干涉”。李先生出具一份欠劉艷15萬元的借條,另外賠償5萬元。秦女士不得干涉劉艷在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劉艷與秦女士共同做到上班期間不能“無理取鬧,無事生非”。日后為劉艷與李先生的事情,秦女士不得“無事生非”,如果李先生與劉艷自愿分手,與秦女士無任何關系。如果劉艷拿到錢沒有做手術,補償的5萬元雙倍奉還。就在簽訂完這么一個荒唐的“協議”后不久,高女士就將20萬元轉給了劉艷。事與愿違,2016年6月4日劉艷生育一子。秦女士此后多次向她索要20萬元,但劉艷拒不退還。秦女士遂以雙方的協議違反公序良俗為由,起訴至昆山法院,請求確認協議無效,并返還20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合法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在秦女士和李先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劉艷與李先生同居,其行為構成對原告秦女士合法婚姻關系的侵犯,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后雙方簽訂《約束協議》,劉艷既不遵守其約定,也繼續與李先生同居并生下一子,其行為既違反了《婚姻法》第三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又與《民法總則》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規定相悖。因此,簽訂的《約束協議》系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劉艷返還原告秦女士20萬元及相應利息。

    法官說法:婚姻事關每個小家庭的幸福、未成年人的成長,甚至社會的和諧穩定,法律對忠誠于婚姻的一方有著明確的保護態度,因此婚姻關系一旦出現裂縫,理應用合法合理的方式去應對。挽救婚姻的方式有很多種,但一味的隱忍退讓,甚至試圖用違背公序良俗的“協議”給自己的將來換取保障,最終也許適得其反。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