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未成年人來說,過早的性行為對自己對他人都會造成難以彌補的嚴重傷害,更觸碰了法律的紅線。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刑事案件,23歲男子張某與13歲少女談戀愛,二人自愿發生性關系,女方家屬知曉后報警。最終,被告人張某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快手結識墜入愛河,明知對方未成年

2017年10月,張某在快手上與一女孩結識,二人互相加了微信、QQ,很快聊得熱火朝天。據被告人張某在庭審時陳述,“我初中畢業就來蘇州打工,她說她也在工廠上班,今年17歲。后來我們便談起了戀愛,中間也見過幾次。直到案發前一天,我看到她身份證信息,才知道她真實的年齡?!?/span>

“2017年年初,她說不想讀書了,就從老家跑來蘇州,投奔一個小姐妹。到了2018年2月份,我們聽說她交了一個男朋友?!睋缓θ说母绺珀愂觯妹媚昙o還這么小,家里怎么都放心不下,于是就和媽媽一起來蘇州準備把妹妹接回去。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已經被母親和哥哥接上高鐵到上海的女孩,又在夜里偷偷乘大巴返回蘇州,并且與張某取得聯系,把其身份證和車票拍照通過微信傳給了他。當晚,女孩就住在了張某家,二人發生了性關系。一直到第二天早晨,女孩的哥哥找上門來,并報警。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被害人系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仍與其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鑒于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家屬報警而留在現場等待處理,到案后對雙方發生性關系的事實供認不諱,有自首情節,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沒有強迫,為什么還會構成強奸罪?

很多人也許會有疑問,雙方不是在談戀愛嗎?又沒有強迫,你情我愿的事情怎么就跟犯罪沾上邊了呢?承辦法官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币簿褪钦f,不論被害人是否自愿,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均構成強奸罪。

該條是對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特殊保護,即法律認為,幼女因為身心發育不成熟,缺乏辨別是非的能力,不理解性行為的后果與意義。因此,不論采取什么手段,也不問幼女是否同意,只要與幼女發生性行為,就侵犯了其性的自主決定權成為強奸罪。

本案中,被告人與被害人系男女朋友關系,“被告人在前一天收到身份證信息后,即明知女友是不滿14周歲,仍與其發生性關系,侵犯幼女人身權利?!背修k人表示,雖然其女友也明確表示與被告人是戀愛關系,發生性關系系自愿行為,但被告人的行為依法仍構成強奸罪。

【法官連線】

在司法實踐中,青少年因認識錯誤而引發此類犯罪的不在少數,承辦法官對此提出三點建議:一是家庭和學校承擔起相應的教育和監管職責,對未成年人進行科學的性教育,引導他們正確對待兩性關系,避免因無知而導致的犯罪或被害;二是文化監管部門應加強對出版、網絡、傳媒等領域的監管,抑制黃色文化,加強對網吧、迪廳、游戲室等娛樂場所的綜合治理,有效凈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三是司法機關應做好法制宣傳工作,特別是在在校學生中大力開展普法教育,形成全社會防范未成年人性犯罪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