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跌入窨井受傷,侵權主體究竟是誰?
作者: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 潤萱 發布時間:2020-04-01 瀏覽次數:694
由于年久失修、設備損壞、井蓋被盜,近年來,窨井“吞人”事件并不鮮見,鎮江市民馬先生就不慎落入了防不勝防的“陷阱”。經派出所出警處理,查明是窨井蓋破損所致,且周圍無任何警示標志。馬先生隨后被立即送至鎮江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右側下肢損傷,右小腿皮膚撕裂,共發生醫療費1465.29元。
“從地而降”的災禍造成了身體和經濟的雙重損失,為維護自身權益,馬先生依法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日前,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大街小巷隨處可見的或圓或方、或大或小的窨井,本是串聯貫通起地下錯綜復雜的管線、共同構筑整座城市正常運行的“紐扣”,如今卻變成了威脅人身安全的“潛在殺手”, 那么究竟該由誰來為馬先生蒙受的損失承擔責任呢?
案涉窨井位于萬達周邊某小區臨街商鋪前的人行道上,作為雨水排流管道系統,系該小區的配套設施,由開發商鎮江A置業有限公司建造,先后由蘇州工業園區B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和鎮江C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前期和后期的管理職責。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書規定,后者作為小區現有物業管理者,理應承擔窨井的維護、養護和管理義務。但由于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未辦理涉案窨井等排水共用設施的移交,導致窨井破損時間節點無法查明,二者責任大小難以確定,故在侵權主體的確定上產生了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涉案窨井是鎮江A置業有限公司在修建萬達周邊某小區時所建,周圍并無設置任何標志警示路人,由此建造主體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簽訂的物業服務勞動合同書上,明確規定了物業服務費包括公共設備常規維護費,市政公用設施、附屬配套設施的小修、養護費用,由物業公司承擔。而鎮江C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作為現有小區物業服務的受托人,對排水設施具有管理養護義務,現井蓋破損致業主跌入,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根據《鎮江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和《鎮江市物業服務項目接管驗收管理辦法》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接管驗收物業服務項目時應與物業建設單位對物業公共設施設備的完好情況和運行狀況做好查驗記錄,辦理物業服務項目的承接驗收手續,以明確雙方權責關系,確保物業使用安全。此案中,開發商和物業服務單位均未履行法定的交接手續,均存在過錯,在窨井蓋損壞時間不明的情況下,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窨井交接情況是判定管理人即侵權責任主體的關鍵。窨井交接前,應當由建設單位鎮江A置業有限公司承擔維護、養護和管理義務,交接后,應當由具體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因管理服務不當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因此,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鎮江A置業有限公司,鎮江C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連帶賠償馬先生各項損失合計4890.89元。
法官說法:
《侵權責任法》第85條調整物件保有人責任,其責任人范圍包括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并且多重主體之間可能構成不真正連帶責任。
本案的窨井作為物件瑕疵造成損害,開發商系地下設施的建造著,物業服務企業基于實際控制人應負擔的維護保養義務而應承擔賠償責任。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涉及到開發商和物業服務企業對于公用設施的交接義務,雙方依照法律規定應當進行交接手續,以便于外界明確賠償主體。因雙方未履行法定義務致使賠償主體無法辨別的,基于當事人主觀均有過錯,應當由其共擔危險,承擔連帶責任。
該案處理后,潤州法院積極向住建部門和市政部門等相關機構反饋,住建局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新建物業承接驗收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新建住宅小區在交付前必須經過物業承接查驗,以明確物業公司和開發商的責任,減少后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