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養魚戶從一無證配置飼料的商販處陸續購買魚飼料,當商販索要尚欠貨款時,養魚戶則提出飼料違規配置,應認定買賣無效。10月16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因魚飼料引起的買賣合同糾紛落下帷幕。法院認為,無證配料違反管理性規范,而非效力性強制性規范,不影響買賣合同效力,判決被告向某向原告錢某支付所欠貨款76400元。

銷售自配魚飼料

飼料商錢某原先也是一名養魚戶,承包了一個魚塘養魚。在給魚投喂飼料的過程中,錢某不斷鉆研,不斷調整魚飼料的配比,他養的魚往往能加速成長,周邊的養魚戶紛紛前來取經,也有不少養魚戶直接向他購買配好的魚飼料,省時又省力。

漸漸地,錢某的名氣越做越大,向他購買魚飼料的養魚戶絡繹不絕。錢某發現直接販賣魚飼料比他養魚收入多多了,人也輕松許多。于是,他轉讓了魚塘,專門研發魚飼料配方,向養魚戶銷售魚飼料。

養魚戶向某也是錢某的顧客,向某承包了20余畝魚塘,一畝魚塘半年需要1噸魚飼料。聽說錢某自己配置的魚飼料口碑不錯,就向錢某購買了魚飼料。向某每天起早貪黑,一頓不落地給魚投喂飼料,心想著等出魚時能大賺一筆。據向某陳述,到了年末出魚的時候,向某用網將魚拉出,發現魚生長緩慢,并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當然,其陳述未得到證據佐證。

年末時,錢某找向某結算飼料款,向某以飼料質量有問題為由,拒絕支付尚欠的貨款。

庭審中各執一詞

   據統計,雙方當事人前后交易存續兩年,向某已將以前的貨款結清。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間,被告向某向原告錢某購買了三種規格魚飼料共計23噸,但雙方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2019年2月,錢某催要貨款引發糾紛,當地派出所出警處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錢某無奈之下,一紙訴狀將向某告上法庭。

   庭審中,原告錢某訴稱,被告向某向其購買了23噸魚飼料,至今未支付貨款。雖然雙方未簽訂買賣合同,但在兩年的交易中本人已告知向某,魚飼料是其本人自行配置,飼料外包裝也未標明生產廠家和生產日期,向某長期未提出任何異議,應認定案涉魚飼料不存在質量問題。向某以魚飼料質量問題拒付貨款,無事實依據。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向某支付貨款76400元。

   被告向某辯稱,原告錢某不具備生產魚飼料的資質和能力,亦無證對外銷售,其出售的魚飼料是三無產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應認定案涉買賣合同無效。錢某銷售的飼料致本人養殖的魚生長緩慢,損害了本人的經濟利益,申請法庭對案涉魚飼料進行質量鑒定,請求法庭駁回原告錢某的訴訟請求。

庭審時,被告向某自認,雙方當事人口頭約定的魚飼料價格為3200元/噸,雙方當事人一致確認,錢某向向某銷售的魚飼料包裝上無任何標識,錢某向向某送貨的最后時間為2018年3月,大部分飼料已被使用。根據行業慣例,魚飼料的保質期為60天左右。

合同效力難否定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誠實守信是市場經濟活動的一項基本原則,在市場交易過程中,鼓勵當事人在真實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達成交易,從而維護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管理,維護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秩序而制定的,屬于管理性規定,旨在管理和處罰違反規定的行為。根據當前法律和司法解釋,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并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盡管被告向某辯稱原告錢某沒有生產許可證,生產飼料違反上列管理條例的規定,應認定合同無效,但由于該管理條例屬于管理性規范,故難以否定案涉合同的效力。

向某明知錢某生產的魚飼料包裝上無任何標識,而在兩年左右的時間內多次購買,并將前期購買的魚飼料款予以支付,可見雙方在此前的業務往來中,已形成交易習慣,應視為向某接受錢某此前供貨的質量標準。由于雙方未約定質量檢驗期,而魚飼料一般保質期僅為60天左右,故向某發現質量問題應及時提出或尋求法律救濟,現向某于2019年2月提起訴訟時距錢某最后送貨時間2018年10月23日已大大超過60日,且大部分飼料已被使用,向某現提出對飼料進行質量鑒定已無實際意義。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被告向某不服,提出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本案主要涉及管理性規范是否影響合同效力問題,即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合同是否當然無效。

由于現代德國民法普遍采取鼓勵交易原則,合同法大大約束了合同無效的范圍。隨著時代的發展,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原則上效力性規范才影響合同的效力,而管理性規范并不影響合同效力。管理性規定,是指授權管理機關可以就特定類型的民事行為對民事主體采取行政處罰措施的強制性規定。違反管理性規定,發生行政責任,但不當然影響民事行為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明確,《合同法》第52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本案中,原告錢某無證生產飼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但該條例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并不符合認定合同無效的情形。故而,案涉合同體現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合同對雙方均產生約束力。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現代合同法奉行鼓勵交易原則,不輕易否定合同效力,不考慮規則性質,試圖以合同無效拒絕付款,往往難以如愿。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