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延履行,又一被執行人因拒執罪被判刑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姚婷婷 發布時間:2021-04-13 瀏覽次數:825
2021年4月9日上午,如皋法院刑庭對被告人賈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作出判決,被告人賈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賈某某欠洪某7萬余元工資一直未給付,洪某多次催要無果后向如皋法院提起訴訟。2019年10月,如皋法院判決賈某某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洪某欠款77000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賈某某未及時履行。2020年1月洪某向如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如皋法院依法查封賈某某名下的一輛轎車,并責令其限期交付該車輛。后賈某某至法院接受談話,謊稱該車已被其抵押給案外人,同時承諾限期交付車輛,但一直未履行,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如皋法院以賈某某涉嫌拒執罪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案發后,被告人賈某某主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1年2月主動履行全部給付義務。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賈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根據犯罪事實、情節,據此作出上述判決,賈某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今年以來,如皋法院持續加大對拒執犯罪的打擊力度,以被執行人涉嫌拒執罪向公安機關移送線索4件,已有2名被執行人被判處刑罰,有力震懾了逃避、抗拒執行的失信被執行人。
法律是每一個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法院作為審判機關依照國家法律行使審判職權,判決和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強制力,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履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督促和懲罰拒執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線,通過對抗拒執行的行為人予以制裁,督促失信被執行人主動、自覺履行法院判決、裁定,既保障了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順利執行,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