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被鑒定為機動車,如何擔責?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許蓓蓓 發布時間:2022-04-08 瀏覽次數:8801
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會有這樣的認知誤區,每天騎得電動車一定是非機動車。然而事實并非如此,電動車屬于非機動車還是機動車,要根據電動車的時速和本身自重來劃分。交通事故中,當你以為的電動車被鑒定為機動車,需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呢?海安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健康權糾紛案。
2021年3月,顧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至某交叉路口轉彎時,與駕駛電動車的王某發生碰撞,事故致顧某死亡。
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所騎電動車存在多種屬性超標,應屬機動車范疇。同時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顧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通過路口遇綠燈左轉彎時未按規定讓行;王某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登記的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通過路口未確保安全。認定顧某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承擔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2021年4月,顧某親屬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標準承擔本起事故的賠償責任。
庭審中,王某辯稱,我騎的是二輪電瓶車,這種車各家電瓶車店都有售賣,我天天上班騎,也從來沒有人說過我騎的是機動車。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事故認定書載明王某所駕車輛屬性為機動車,王某雖認為其所駕車輛為電動車,但電動車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王某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登記的機動車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其應當對該違法行為負責。本起交通事故發生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原告根據優者危險負擔原則,主張王某按照次要責任承擔40%的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主張。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9條僅將車輛劃分為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類,電動車并非一獨立的車輛類別,電動車可以是機動車也可以是非機動車。本案中,王某所駕電動車因存在多種屬性超標,已被交警部門認定為機動車,因而案涉事故應屬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發生的交通事故,原告根據優者危險負擔原則,主張王某按照次要責任承擔40%的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據此支持其相關訴訟請求,亦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