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者的期盼就是按時拿到工資,然而,少數經營者卻不顧工人合法利益,惡意拖欠勞動報酬,甚至為了逃避責任玩起“躲貓貓”的套路。日前,宜興法院審結了一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涉案公司及負責人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4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王某作為某石化裝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經營企業過程中拖欠工人李某、許某、唐某等76人工資合計285萬余元。對于該違法行為,宜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兩次向石化裝備有限公司下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其支付全部拖欠的工資。然而自2015年7月開始,被告人王某就采取逃匿至外地、更換手機號碼等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勞動報酬的義務,導致76名工人被拖欠工資長達2年。

2016年9月28日,在宜興市芳橋街道辦事處的協助下,上述拖欠的工資已全部支付完畢。2017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2019年1月,宜興市人民檢察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對石化裝備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提起公訴。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單位江蘇某石化裝備有限公司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后仍不支付,其法定代表人王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涉案單位江蘇某石化裝備有限公司及王某的行為均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均應予懲處。

綜合本案的犯罪情節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現,宜興法院最終作出判決:被告單位江蘇某石化裝備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罰金二十萬元;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法官說法: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