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駕駛釀苦果 法槌敲響安全警鐘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韓丹 趙丹丹 發布時間:2020-07-16 瀏覽次數:739
人們常說“車禍猛于虎”,殊不知,比車禍更可怕的,是無視交通安全、違法違規駕駛而不自知。近日,常熟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2018年11月,朱女士駕駛電動車在行至常熟某路口左轉彎時,車輛發生側翻,朱女士倒地時左眼戳在路旁四方形水泥墩的螺母上,送醫救治后,朱女士左眼球行摘除術,損傷程度經鑒定為七級傷殘。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朱女士將某公路養護所及路燈安裝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事故導致的損失共計48萬元。
被告某公路養護所辯稱,原告發生事故原因是其車輛側翻,并非是四方形水泥墩造成,且經過現場勘察,該四方形水泥墩系路燈底座,中間有電纜相連,且置于綠化帶內,并非在道路上,也并非是廢棄底座。根據原告報警自述事故發生經過、道路監控及交警隊事故責任認定顯示,事發時原告存在明顯的超速行駛、違規橫穿馬路、未佩戴安全頭盔、逆行,原告應對該起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被告路燈安裝公司辯稱,原告自身是該起事故的全責方,且未能證明其倒地時觸碰到涉案四方形水泥墩螺母,故不應據此要求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朱女士駕駛電動車速度較快、未佩戴頭盔,且在逆行時自行摔倒,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駕控車輛,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審理中經現場勘察,該四方形水泥墩系路燈底座,由被告某公路養護所委托被告路燈安裝公司維保,案涉四方形水泥墩裸露于地面,四周均勻分布有四個螺母,無保護措施,該路燈燈桿何時拆除、由誰拆除,現均無法查清,被告某公路養護所及路燈安裝公司也均無證據證明在該案中不存在過錯,其共同危險行為共同造成了原告的損害后果,綜合事故發生的原因及路燈底座對原告損害的作用力,最終,法院判決原告自行承擔90%的責任,被告某公路養護所賠償原告5萬余元,被告路燈安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文中均為化名)
法官提醒:
電動車雖然為大家帶來了便利,但因其速度較快,體型較小,也為行車安全埋下了隱患。現如今在全國推廣的“一盔一帶”安全守護行動,它不僅僅是一句宣傳口號,更是對生命的保障。牢記并遵守交通規則,能有效避免交通事故發生,即使發生了交通事故,也才能最大程度地受到法律的保護,否則只能自己承擔苦果。安全,才是回家最近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