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江蘇省盱眙縣法院依法對被告單位江蘇某資源循環利用有限公司以及倪某龍、董某芹、張某剛等14名被告人涉嫌犯污染環境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單位江蘇某資源循環利用有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倪某龍、董某芹、張某剛等12人犯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十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刑罰;被告人周某、申某云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被判處四年六個月、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盱眙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倪某龍、董某芹等人明知沈某興等人(另案處理)無證非法拆解廢舊鉛蓄電池煉制鉛錠污染環境的情況下,仍向沈某興等人出售廢舊鉛蓄電池用于拆解、冶煉,數量高達700余噸。被告人干某、鄭某明知沈某興等人無證冶煉污染環境,為賺取租金,仍將廠房出租給沈某興使用。被告人周某、申某云明知沈某興等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等手續拆解廢舊鉛蓄電池煉制鉛錠污染環境的情況下,還分多次購進價值人民幣974萬余元的鉛錠以及價值539萬余元的煙灰、煙道灰。

2017年6月,被告人張某剛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等資質的情況下,經被告人薛某平介紹,租賃被告人劉某傳的廠房,收購廢舊塑料外殼粉碎后出售牟利。被告人黃某明知張某剛等人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非法從事廢舊塑料外殼粉碎加工業務污染環境的情況下,仍向被告人張某剛出售廢舊鉛蓄電池塑料外殼共計17噸,造成該場地環境損害數額共計人民幣65.0872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江蘇某資源循環利用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倪某龍、董某芹、張某剛等人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情況下,仍向其提供危險廢物廢鉛蓄電池、外殼或者場所造成當地生態環境嚴重污染,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周某、申某云在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等手續情況下,仍多次向其購進鉛錠、煙灰、煙道灰,并加價向外出售謀取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據此,盱眙法院洪澤湖流域環境資源法庭照相關法律規定,綜合被告單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作用、地位及認罪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