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當楊某勇得知宿遷市宿城區法院正在組織人員對其在沭陽聚亨木業公司的機器設備進行拆卸時,立即趕到現場,與申請人馮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通過親屬現場履行13萬元,一起交叉執行案件圓滿執結。

這是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案件,2014年8月楊某勇因經營需要向馮某借款5萬元,2015年12月楊某勇再次向馮某借款4.5萬元,并約定使用10天還款,逾期每天加收100元違約金。楊某緒以擔保人身份在該兩份借條上簽字擔保。借款到期后,馮某經多次向二人索要未果,遂將二人起訴至沭陽法院。

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楊某勇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馮某借款9.5萬元及利息。楊某緒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楊某勇追償。

判決生效后,楊某勇、楊某緒并未履行義務,馮某遂向沭陽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執行員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報告財產。同時,發出限制高消費令,且將楊某勇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二人名下財產進行查控。經查,二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沭陽法院依法對該案裁定中止執行。

2018年7月24日,宿遷中院裁定將該案指定由宿城法院執行。宿城法院立案后,再次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報告財產。同時,發出限制高消費令,且將楊某勇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二人名下財產進行查控。經查,二人名下僅有少量銀行存款,無車輛、無房產和股權登記信息。

執行中,執行員多次傳喚楊某勇、楊某緒,二人拒不到法院履行義務,竟與執行法官玩起了“躲貓貓”,執行員一直查找不到楊某勇、楊某緒,每次出警均是人去樓空。申請人馮某多方留意楊某勇、楊某緒動態,2月11日上午,申請人馮某在發現楊某勇線索后,立即向執行指揮中心舉報。執行局迅速組織執行干警前往現場。執行干警到達現場后,再次撲空。經與申請人馮某談話,得知楊某勇在沭陽聚亨木業公司有機器設備,執行員立即對機器設備進行查封。

2月12日,宿城法院組織人員前往沭陽萬匹鎮執行查封的機器設備。當執行干警到達現場后,發現有兩位老人用電動三輪車堵住沭陽聚亨木業公司大門。經執行員了解,兩位老人系楊某勇父母,為阻止法院執行查封的機器設備,執行員立即通過平臺聯系沭陽法院協助執行,并強制將堵大門的被執行人父母帶到沭陽法院華沖法庭耐心釋明法律。同時,安排工作人員對查封的機器設備進行拆卸。

正當工作人員拆卸機器設備過程中,一群不明真相群眾又圍堵在現場,要求法院支付楊某勇拖欠的工資才能拆卸機器設備,執行干警現場釋明,圍堵群眾仍不離開。眼看法院動真格了,被執行人楊某勇被迫趕到現場,要求與申請人協商解決,并找到其表兄弟通過手機銀行轉賬10萬元現金給申請執行人,另一位親屬給付3萬元。申請人馮某當場申請法院結案,一起交叉執行案件圓滿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