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小小(化名)于2019年8月30日與被告張蘭(化名)簽訂消費合約,原告在被告所在私人工作室消費39800元套餐用以修復身體,并在被告處制卡交納14800元。其后該工作室于2019年10月20日合并到某女子美容會所,根據雙方合約約定,被告向原告承諾,若原告在女子美容會所消費期間,發生過敏反應或者任何身體不適,都可以獲得14800元全額退款;若做完14800套餐,沒有任何效果,承諾可以在該女子會所使用約定產品做到有效果為止,且無需再承擔任何費用。后原告與該女子會所工作人員聯系,該女子會所拒絕接待原告,并且不認同原告與被告的合約內容。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辦卡費用148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該案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調解意見:被告向原告退還服務費合計8000元,原告將手中的美容產品一并退還被告。雙方就本案再無其它爭議。

【案例評析】隨著美容業的興起與發展,與之相關的各類案件也越來越多,本案就是該類服務合同糾紛中的一種典型案例。服務合同雙方簽訂合同,一方交納了服務費用,另一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提供服務。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約定服務協議并辦卡,后因被告店鋪與他人店鋪進行了合并,被告無法按照約定為原告提供服務,且合并后店鋪距離原告所在地較遠,不便于原告繼續接受服務,原告遂要求被告中止合同并返還服務費。被告作為服務提供方,在店鋪與他人店鋪合并之前,應當及時將該情況告知原告,并商定店鋪合并后的相關事宜。合并后店鋪因被告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而無法正常為原告提供服務的,被告對此應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