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合同 法院以微信聊天記錄確認勞動關系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吳未未 孫錫超 發布時間:2020-09-28 瀏覽次數:826
句容一對中年夫妻應聘句容某包裝設計公司做紙箱,工作仨月,老板不僅未與他倆簽訂勞動合同,也不支付工資。經三番五次催要,老板總是找理由延遲給付。實在難以忍受這種不公平待遇,遂將公司申請至勞動仲裁委。因丈夫多次向老板索要工資,保留了相關的證據材料,仲裁委支持了丈夫的訴求。但丈夫每次維權總以個人名義,而公司也認可聘用一人,仲裁委駁回了妻子的仲裁請求。對仲裁裁決不服,妻子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勞動爭議糾紛。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11月1日,原告譚某和丈夫陶某一起在被告句容某包裝設計公司上班,工作內容是做紙箱,當時被告與原告約定每月工資3000元,加班工資另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被告也未給原告繳納社保。原告一直在被告處上班至2019年1月23日。經原告催要,被告給付了原告2018年11月、12月的工資計7179元。2019年10月11日,原告向句容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員會認為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裁決:對原告的訴請不予支持。對該裁決不服,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句容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電子數據屬于證據的一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電子數據包括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微信聊天記錄內容顯然屬于電子數據,故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根據原告丈夫陶某與被告公司負責人汪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打印件的聊天內容,可以認定原告亦在被告處工作及被告拖欠工資、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結合原告其他工友的證人證言,充分說明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原告到被告單位上班做輔工工作,原、被告之間形成勞動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中被告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故被告應支付原告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23日的二倍工資5815.31元(其中2018年12月工資為3589.5元,按原告2018年11月、12月兩月工資計7179元,平均每月3589.5元;2019年1月工資2225.81元)。因被告未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也未替原告繳納社保,原告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原告從2019年1月23日后就不到被告處工作,雙方的勞動合同實際已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在被告,依照法律規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1500元。綜上所述,原告訴請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法院遂判決句容某包裝設計公司支付了工人譚某的雙倍工資及相應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