鸚鵡不僅外形漂亮,而且還能像人一樣“說話”,是常見的一種寵物。但有人卻因為養鸚鵡將被判刑。9月24日上午,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在駱馬湖流域環境資源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家住山東省臨沂市的馬某,即將退休,他覺得自己辛勞半輩子,也該好好享受退休生活由于年輕時養過鸚鵡,于是想通過養鸚鵡開啟自己的退休生活。從網上認識了開寵物店的徐州市新沂男子臧臧某聲稱他在網上賣鸚鵡,送貨上門又能保證質量。馬某多方了解金太陽鸚鵡漂亮又聰明,而且與人好交流,同時查詢知道它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但自認為購買當做寵物飼養沒有問題,在他過生日的那天晚上,花3600元通過物流方式向臧買了兩只金太陽鸚鵡。馬某悉心照顧這兩個“小家伙”,愈發喜歡上了鸚鵡誰知半年后,警察找上門門,不僅扣押了他的兩只鸚鵡,也把他帶走了

不僅馬某向臧某買過鸚鵡,家住徐州市區的郭某去年底也購買了一只和尚鸚鵡。郭某同樣在網上了解鸚鵡為國家重點保護動物但他自認為只要擾民、不販賣、不被舉報就不會出事。此外他還心存僥幸,認為和尚鸚鵡價格低,就算舉報案值也低不至于判刑。為了買一只適合的和尚鸚鵡,郭通過微信多次詢問飼養鸚鵡的注意事項,最后他向臧支付了1200元。和尚鸚鵡送到郭手中時還沒有斷奶,用針管喂植物奶,悉心照顧著這個小家伙,和它建立了很好的感情,直至半年后案發

9月24日,宿城法院組成七人合議庭,由院長袁震擔任審判長,公開開庭審理由徐州鐵路檢察院提起訴訟的臧某、馬某、郭某非法出售、運輸、買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徐州鐵路檢察院檢察長沙錦瑞出庭支持公訴。經相關部門鑒定,金太陽鸚鵡與和尚鸚鵡均屬于《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中的野生動物。為了釋明涉案鸚鵡的習性、非法買賣對生物多樣性及公共安全的影響,宿遷動物園工作人員作為專家證人出庭予以釋明。

三被告人當庭表示已充分認識到出售、運輸、買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行為的錯誤和危害后果并愿意承擔侵權責任,法庭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并達成一致意見,刑事部分待民事調解書公告期滿后,擇日定期宣判。

3名被告人充分認識到社會的危害性,并全額繳納生態資源費用。臧某不僅額外多交了生態環境修復費,并承諾在判決后從事涉動物保護公益勞動,接受社會監督。而郭某在取保候審期間,也主動向親友宣傳法律法規,制止3起欲購買鸚鵡非法交易。

宿城法院法官葉春花指出,有些人認為非法收購、出售、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犯罪,但是出于個人愛好等原因買賣、運輸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是小事,不構成犯罪。其實,這是錯誤的。葉春花建議大家在購買寵物時,應先通過網絡搜索等方式對意向寵物有一個全面的了解,不僅要明確其是否屬于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還要確認其是否屬于三有保護野生動物,一旦發現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的堅決不予購買,對于非法出售或者收購國家珍貴、瀕危、三有野生動物的行為,要積極向有關部門舉報,以助力打擊相關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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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上述“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另外,上述規定中的“收購”行為,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

今年以來,新型冠狀病毒肆虐,使社會公眾對野生動物的獵捕、交易、食用等相關話題尤為關注。全國人大常委會亦在2020年2月24日作出《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