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著合作經營餐飲公司的幌子,但是既不實際參與經營,也不承擔任何虧損風險,只等坐享40%的年回報率,這樣的合同該如何認定?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經營合作協議糾紛案依法判決,本案中法律關系名為合作合同實為民間借貸,合同約定的年回報率40%過高,應按照民間借貸年利率24%的法定利率標準予以調整,最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2012年9月,孫某想在蘇州高新區開設一家專營海鮮的酒店,無奈手頭資金差了一些,經朋友介紹,有一位“趙姐”很有背景,也有閑錢,但是對方要求以合作的形式參與。為解燃眉之急,孫某很快與趙姐取得聯系,雙方簽訂了一份合作協議書,孫某注冊成立的大春公司、大春海鮮酒店作為甲方,與趙姐(乙方)共同出資設立大春海鮮酒店,酒店經營登記為甲方,總投資1500萬元,甲方出資1200萬元,占總股份80%,乙方出資300萬元、占總股份20%。

協議明確,雙方共同指定甲方為代表,由甲方全權負責酒店的日常經營和管理等事項,乙方不參與酒店的日常經營和管理,乙方投資入股的300萬元,甲方按40%計算每年的固定回報,即每年由甲方向乙方支付120萬元的固定收益,每季度30萬元。此外,協議還約定,因市場因素造成的酒店無法繼續經營下去,則固定收益回報自動終止,且收益超過投資款300萬元的,則甲方不再返還投資款。

2012年10月,趙姐轉賬支付孫某300萬元后,酒店于12月開始營業。直到2015年12月,因本來租用的場地無法繼續使用,大春酒店停止經營并注銷。

“海鮮酒店開張之后,第一期三個月的投資回報就開始支付?!蓖徶?,原告陳述,從2012年12月份至2017年2月,孫某均按每季度30萬元按期足額支付投資回報,但2017年3月之后就停止了?!昂献骱贤s定好的,酒店發生經營虧損,我不承擔虧損風險?!庇谑窃嬖V至法院要求被告孫某支付2017年3月份、6月份、9月份合計三個季度90萬元的投資回報。

法院認為,大春公司、大春海鮮酒店和原告趙某簽訂合作協議書,但是趙某既不參與經營管理也不承擔虧損風險,該法律關系名為合作合同實為民間借貸,原告趙某實際支付借款本金300萬元,合同約定的年回報率40%過高,應按照民間借貸年利率24%的法定利率標準予以調整,因原告于庭審中明確被告自2012年12月份開始,至2017年2月按照每季度30萬元支付,所以大春公司、大春海鮮酒店已按照法定借款利率支付完畢借款本息。

另外,原、被告的合同中約定,因市場因素造成的酒店無法繼續經營下去,則固定收益回報自動終止,該約定系對借款本金歸還和利息支付終止條件的約定,大春公司、大春海鮮酒店支付趙某的款項遠超過300萬元,且大春酒店已經停止營業并被注銷,所以不應再承擔支付借款利息的義務。綜上,原告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截至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連線】一方既不參與經營管理也不承擔虧損風險,實為民間借貸

合同當事人之間簽訂合作協議書,但是其中一方既不參與經營管理也不承擔虧損風險,故該法律關系名為合作合同實為民間借貸,合同約定的40%年回報率顯屬過高,應按照民間借貸年利率24%的法定利率標準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