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法院執行被拘留
作者:南通市海門區人民法院 衛奕誠 發布時間:2021-12-10 瀏覽次數:1105
12月7日,海門法院執行法官張勝舜在能源產業園區執行兩個企業加工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遭遇以案外人王某龍為首的十多名企業人員,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執行工作。該院執行局局長顧洪健帶領十余名執行干警緊急增援,將為首的王某龍、工人黃某乾控制后帶回法院作進一步處理。最終,該院對王某龍以阻礙執行為由司法拘留十五日,對黃某乾進行批評教育并處以2000元罰款。
該院執行的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申請執行人A企業與被執行人B企業簽訂加工合同,因被執行人B企業(法定代表人王某奎)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交付標的物,致使申請人無法及時向上游商家交貨,造成一定損失。故申請人依法向該院申請先予執行。
在執行現場,為確保執行工作順利開展,該院張拉警戒線,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王某龍以B公司未支付其所有C企業被執行標的物加工費為由闖入警戒線內,推搡執行人員,阻撓執行。被執行人B企業法定代表人王某奎暗中指使工人,操作場地行車懸吊重物于警戒區域上方,制造安全隱患;指使工人常某俊爬上涉案標的物以言語和行動對抗執行。該院采取進一步措施,欲控制常某俊時,以黃某乾為首的現場工人哄擁而上,與執行人員發生沖突。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案中,被執行人B企業法定代表人王某奎、案外人王某龍等人,片面為自身利益考慮,唆使工人暴力抗法的行為,不僅給法院正常執法帶來極大困擾,動用大量司法資源,更不利于自身合法利益的實現。第三人如果對執行涉案標的有異議,應當通過合法渠道實現自身權利,而不是以身試法后再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