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銷售無報酬模式 不能認定勞動關系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王林 沈星杏 發(fā)布時間:2022-03-24 瀏覽次數(shù):1575
顧某認為自己系公司員工,但與公司采取的是無銷售無報酬模式,且未簽訂勞動合同,能否認定勞動關系?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送達,這起勞動關系糾紛案落下帷幕,法院認為顧某提交的證據(jù)并不足以證明其與甲公司間存在勞動關系,駁回顧某上訴。
2016年1月5日,甲公司成立。2018年12月,顧某與甲公司股東王某接觸并商談飼料銷售事宜,雙方約定顧某每個月須完成固定銷售量才能拿到基礎工資,每多賣出一噸提成600元,上不封頂。此后,顧某多次收到該公司銀行賬戶的轉(zhuǎn)賬。2020年12月20日,顧某向甲公司郵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次日,甲公司收到該通知書。
2021年3月15日,顧某向海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甲公司支付其經(jīng)濟補償金12000元、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66000元。海安仲裁委立案受理并作出仲裁裁決,對顧某提出的全部仲裁請求均不予支持。此后,顧某一紙訴訟將公司告上法庭。
案件審理過程中,顧某提供多個微信群聊天記錄截圖,以此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甲公司則辯稱雙方之間系合作關系,顧某招攬客戶后向公司拿貨售賣從中盈利。顧某提供的微信聊天群中,除李某、王某外基本均為銷售合作關系。為此,甲公司提供國家稅務總局海安稅務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公司沒有實際經(jīng)營,也沒有用工。
海安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顧某、甲公司之間是否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本案中,顧某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圖、轉(zhuǎn)賬等相關證據(jù),并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系因勞動關系而進行銷售業(yè)務并獲得勞動報酬,相反,聊天記錄中部分內(nèi)容結合甲公司的陳述,雙方之間的用工表現(xiàn)為區(qū)域銷售代理關系。同時,顧某未能舉證其與公司之間具備勞動關系合意且接受公司日常勞動管理。綜上,法院對于顧某與甲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礙難支持。對其因存在勞動關系而主張的經(jīng)濟補償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亦無法支持。遂依照《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判決駁回顧某訴訟請求。
一審后,顧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事實勞動關系,應當根據(jù)勞動者是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或者監(jiān)督,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提供基本勞動條件,以及向勞動者支付報酬等因素綜合認定。本案中,顧某雖然銷售甲公司的產(chǎn)品,但僅此并不足以認定顧某接受甲公司管理、指揮,因為顧某與甲公司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情況下,買受人顧某亦可出售甲公司產(chǎn)品。從現(xiàn)有證據(jù)來看,顧某并不接受甲公司考勤,亦不從事甲公司安排的其他勞動,故難以認定顧某接受甲公司的日常管理、指揮;結合顧某及甲公司陳述,顧某的報酬與其銷售噸數(shù)相關,如果無銷售額則無報酬,此與勞動關系中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shù)毓べY最低水平不符,顧某所稱保底工資無證據(jù)證明,亦與其關于報酬計算方式相互矛盾,根據(jù)顧某所接收的轉(zhuǎn)賬數(shù)額看,其報酬計算方式并不符合勞動關系中工資的計算方式。再根據(jù)顧某提供的微信記錄中,顧某為其開發(fā)的客戶貨款提供擔保,客戶不能付款時直接從其報酬中抵扣,亦不符合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結算報酬的方式。綜上,顧某提交的證據(jù)并不足以證明其與甲公司間存在勞動關系。因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顧某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