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營運證書過期 被債主留置難獲賠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陳琳璐 發布時間:2021-06-23 瀏覽次數:866
因欠款未還,債權人將債務人所有的船舶留置,債務人要求債權人賠償船舶被留置期間的損失能否獲得支持?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落下帷幕。
蘭蘭經營部因經營需要向鐘元借款,借款到期后蘭蘭經營部無力償還。 2017年9月,鐘元將蘭蘭經營部所有的船舶進行了轉移,并實際控制船舶。轉移過程中,鐘元將船舶的電纜割斷。2018年12月,蘭蘭經營部與鐘元就案涉借款糾紛達成了調解協議。當日,蘭蘭經營部將船舶取回,并發現船舶電纜被砍斷。
2021年2月,蘭蘭經營部訴訟至法院,請求鐘元賠償船舶電纜損失以及被其扣留期間船只停運產生的停運損失。庭審中,蘭蘭經營部提供了自制的流水賬目,未能提供合法的船舶經營手續,且案涉船舶的營運證書的有效期至2015年9月9日止。
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支持,否則將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蘭蘭經營部主張案涉船舶被鐘元扣留,導致船只停運產生的停運損失,但蘭蘭經營部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蘭蘭經營部提交的自制流水賬目,內容簡單,缺乏有效的證明力,更未達到損失鑒定所需材料的要求。案涉船只被扣留時即不符合運營要求,即便有非法營運收入,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對蘭蘭經營部主張的因船只停運造成的各項損失,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蘭蘭經營部不服,上訴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應憑有效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船舶營運運輸證》開展經營,《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過期的,公司所屬船舶不能再從事經營性運輸活動”。本案中,案涉船舶在被第三人扣留時經營許可證已經過期,按照法律規定該船舶不得在從事經營性運輸活動,因此該船舶在被扣留期間不存在經營性收入,故法院判決駁回蘭蘭經營部主張的扣留期間的營運損失,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