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筆借款冒出兩張借條 當事人虛假陳述被法院罰款兩萬元
作者: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 夏倩 發布時間:2020-07-24 瀏覽次數:764
明明只有一筆借款卻有2張借條,明明已還了部分錢卻假裝記不清,債權人黃某因在法庭上?!靶÷斆鳌北环ü僮R破,被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揚名法庭罰款2萬元。
林某因手頭緊,經朋友介紹認識了黃某。2017年6月,林某向黃某借了一筆錢,并寫下一張借條,借條載明:“今收到黃某4.4萬元……”后在錢款未還清的情況下,林某又重新寫下一張借條,借條載明:“今收到黃某5.4萬元……”,但就因為林某寫下兩張借條的行為差點讓他在法庭上吃了大虧。
2019年3月,黃某持第二張借條訴至法院,要求林某歸還借款5.4萬元。為證明借款事實,庭審中黃某拿出林某出具的兩張借條作為證據提供給法庭。這就奇怪了,一筆借款為何會冒出兩張借條,且金額不一致。
林某表示,其只向黃某借過一次錢,分別是通過轉賬給其0.95萬元和現金2萬元,共計2.95萬元,當時出具的借條是將本金和利息計算在了一起,故寫下了借款4.4萬元的借條,并約定還款期限是一個月。隨后,林某稱其通過轉賬和現金共還款2萬元,但現金還款其沒有證據。后林某因逾期未歸還剩余款項,黃某以借條遺失為由要求其補寫一張,林某同意了,故寫下了第二張借條,且為了表示還款的決心,在原有借條金額的基礎上又多加了1萬。
面對林某的陳述,黃某表示借款金額應為第一張4.4萬元的借條,林某有還款,但具體金額記不清了,當時起訴時為了圖方便,就拿了第二張借條,也未扣除已還款金額。當法官問及黃某具體的還款情況時,黃某在第一次庭審中仍稱記不清楚。在第二次庭審中黃某又稱,林某通過轉賬歸還過0.3萬元,現金歸還過0.5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后認為,借據通常是認定借貸關系成立的重要證據,但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僅憑借據就能一概認定借貸關系真實存在,如果結合案件相關情況足以對借貸關系的真實性產生合理懷疑的,債權人仍應就款項交付的事實進一步舉證。
結合該案中黃某在起訴狀、庭審中就借款、還款等情況存在不實陳述,顯然有違誠信原則,必然令人對其所陳述的借貸關系的真實性產生懷疑,黃某應當對款項交付中的現金部分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但其未能對以現金方式交付的借款金額進一步提供證據,故法院按照林某自認的2.95萬元的借款金額予以確定。林某主張已還款2萬元,但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故法院認定林某歸還款項為0.8萬元。最后,法院判決林某向沈某歸還剩余借款2.15萬元及相應利息。
因黃某在民事訴訟中存在虛假陳述、隱瞞事實的行為,且違反其在起訴時向法院作出的誠信訴訟的承諾,其行為嚴重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遂作出罰款2萬元的處罰決定。黃某不服,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經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后駁回了黃某的復議申請,維持一審法院的處罰決定。
法官提醒:虛假陳述妨礙法院審理將受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進行處罰。
該案中,原告黃某在起訴時故意向法院提供了5.4萬元金額的借條,隱瞞被告林某還款的情況,客觀上妨礙法院履行查明案件事實的職責,這種違反誠信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文中均為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