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牽繩,驚嚇他人賠萬元
作者:新沂市人民法院 胡倩 發布時間:2021-10-12 瀏覽次數:955
王某在街上遛狗,凌某騎車路遇,受到驚嚇后摔倒在地導致骨折,向王某和管理人某公司索賠無果后,將王某和該公司訴至新沂法院,獲賠萬余元。
受到犬只驚嚇摔倒,原告受傷起訴賠償
2020年7月26日18時,凌某騎車在新沂市某路段行駛時,遇到一只大型犬只跟隨王某對向行駛,雙方距離十米左右時,凌某受到驚嚇摔倒受傷并報警。后凌某被醫院診斷為骶骨骨折、多處挫傷,并住院治療12天。2020年8月16日,醫院向凌琪出具病情證明書,建議休息3月。
涉案犬只身高60公分、長80公分,體重70-80斤,在事故發生時未被采取安全措施,也未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登記。涉案犬只屬于某公司所有,平時由該公司員工王某負責飼養。
凌某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和某公司連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和車損共計31837.7元。王某、某公司共同辯稱,凌某摔傷時距離王某和涉案犬只有一定距離,并非涉案犬只撞倒受傷,涉案犬只屬家養狗,性情溫和,從來不咬人,即便原告是由于驚嚇摔倒受傷,也應該由其本人負絕大部分責任。某公司辯稱,涉案犬只平時由王某負責飼養,應由王某承擔賠償責任。
動物非接觸性致害亦應承擔侵權責任
新沂法院經審理認為,在一般情況下,體型較大的犬只會讓人感到恐懼。本案中,根據凌某摔倒的時間、地點、涉案犬只的狀態及王某的詢問筆錄等事實,結合王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凌某摔傷系其他因素造成,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相關規定,可以推定凌某因受到涉案犬只驚嚇而摔倒的事實具有高度蓋然性,對該事實予以確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相關規定,事故發生時涉案犬只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也未有證據證明凌某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自身損害,故涉案犬只的所有人即某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相關規定,王某作為公司員工在外出時未對涉案犬只采取安全措施,具有重大過失,應當與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最終,新沂法院判決兩被告賠償凌某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837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