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完婚禮后分手彩禮能否退還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張丹 陳曉靜 發布時間:2021-04-12 瀏覽次數:887
彩禮是按照一般的風俗習慣,由婚約一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向對方或對方親友贈送的財物,在法院審理的婚姻家事案件中常出現有關彩禮返還的糾紛。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關于彩禮的案件。
適婚青年沈某與周某經人介紹相識,兩人一見如故,在相識僅一個月之后便決定結婚。為了表達自己的誠意,沈某通過微信及支付寶向周某轉賬18萬元,雙方于相識后的第四個月舉辦了婚禮。婚禮后雙方短暫生活,但始終未辦理結婚登記。后雙方發生矛盾,周某回到了自己的娘家,沈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周某返還18萬元。
庭審中,雖然雙方對于共同生活的時間各執一詞,沈某說雙方共同生活了十幾天,周某則稱雙方在一起生活了一個月左右,但雙方均認可已共同生活。該案的爭議焦點是沈某向周某轉賬18萬元是否屬于彩禮且應否返還。沈某認為18萬元屬于彩禮,被告應返還相應的彩禮;周某認為18萬元不全是彩禮,還包括購買三金、生活用品的錢,其同意返還7萬元。
吳江法院經審理認為,沈某和周某雖然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未至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故不成立夫妻關系。沈某以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主張周某返還按照風俗給予的彩禮,原則上應予以支持。沈某向周某轉賬的18萬元系以結婚為目的的金錢給付,應認定為彩禮。雙方婚禮后實際上確實有共同生活,返還彩禮應當根據雙方實際情況酌情予以減少。最終,法院充分考慮到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財產使用等實際情況,依法酌情確定周某返還彩禮金額的80%即14.4萬元。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在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基礎上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但是,對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下應否返還彩禮及返還的數額,法官需綜合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財產使用等實際情況予以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