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交付無飄窗房屋,被判承擔違約責任
作者: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 戴紅麗 左嫣茹 發布時間:2019-04-26 瀏覽次數:666
淮陰區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2017年,原告王某與被告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其開發的某小區期房一套,雙方確定房屋平面圖為合同附件一。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支付了購房款,2018年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涉案房屋,原告取得房屋后才發現主臥室沒有飄窗,而房屋平面圖中顯示有飄窗,原告認為這對其裝修和實際使用房屋造成明顯影響,減損了房屋面積和價值,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賠償損失10萬元。
庭審中,被告辯稱已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購買房屋時,被告銷售人員在售樓沙盤處明確告知了原告小區的位置、所購房屋的樓棟、樓層位置及戶型等,被告交付的房屋與售樓處沙盤上展示以及銷售人員的告知完全一致。對于涉案房屋,規劃圖紙、施工圖紙上主臥室均沒有飄窗,合同附件一的平面圖是同樓棟相似的其他戶型圖,簽訂合同時被告貼錯了。飄窗屬于贈送,沒有計算面積和價格,所以不存在減損房屋面積和價值情形。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房屋平面圖作為附件一,是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涉案房屋除主臥室無飄窗外,其他結構均與房屋平面圖一致;另,原告購買的是期房,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原告對主臥室無飄窗是明知的。原告雖主張被告賠償其損失10萬元,但并未舉證證明損失的組成,結合被告的違約情形,最終酌定被告賠償原告損失3萬元。
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