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有口頭約定 主播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嗎?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袁媛 發布時間:2021-11-26 瀏覽次數:1062
2020年2月底,經朋友介紹,胡某某與某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苑某接洽合作事宜。雙方口頭約定由胡某某為某管理公司直播帶貨,報酬包含基本工資及直播銷售額按比例結算的收益。雙方還就工作地點、工作時間、貨品類別及價格確認等進行了口頭約定。某管理公司未與胡某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同年6月10日,胡某某通過微信告知苑某不再去直播帶貨了,之后胡某某便未再至公司工作。一個多月后,胡某某向常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要求某管理公司支付工資及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仲裁裁決某管理公司應支付胡某某工資6616元。某管理公司不服該裁決,起訴至法院。
常熟法院審理認為,經雙方確認,被告胡某某由苑某招用,待遇與苑某約定,工作內容由苑某安排,報酬亦由苑某發放。網絡主播在公司注冊賬戶的直播平臺上為公司銷售商品,系由法定代表人招用,勞動報酬由法定代表人發放,工作場所、勞動工具均由用人單位提供,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由用人單位安排,雙方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人身依附關系,故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最終判決原告某管理公司支付被告胡某某工資6612元。
【典型意義】
“互聯網+”與平臺經濟的快速發展,促使勞動關系趨于靈活與多樣化,以網絡平臺為主的共享經濟不僅在交通和食宿方面擁有巨大市場,也向更深層次的電子、服務等行業擴展。這種新型用工方式也對傳統勞動關系帶來一定的影響,網約工工作方式的自主性在增強,人格從屬性在弱化,因而對勞動關系的認定也較為困難。本案中,被告在工作過程中聽從原告的安排,接受原告的日常管理,雙方具有管理與被管理的人身依附關系,法院判決中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有效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