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消防審批改變房屋結構裝修,甲乙雙方都“虧大了”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趙建榮 艾家靜 發布時間:2020-07-14 瀏覽次數:744
裝修公司與一家教育機構簽訂合同進場施工,因驗收時存在問題故而進行修復,不想待啟用后卻無法通過消防驗收,原來在修改工程設計時,未經消防審批,房屋結構發生重大變化而無法過審。工程都干完了,機構不能正常營業,裝修公司也拿不到尾款,于是雙方互訴至法院。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這起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雙方合同解除,裝修公司已收取的工程款不再退還,教育機構的損失也不再主張。
修復也需先報批
2018年10月,裝修公司與某公司簽訂裝修合同,約定由前者為后者裝修房屋用于教育培訓并辦理消防手續及配置消防設施。2018年11月底進行驗收時,因存在部分裝修問題,裝修公司做了修復,不過教育機構并未及時驗收檢查,隨即搬遷入駐。
2018年12月,案涉房屋進行消防審批,消防大隊出具審核意見書,認為未提供原始平面圖紙,無法判定所裝修區域原有功能。
經法院核查,該房屋之前在消防大隊備案的圖紙上顯示有手扶電梯,而本次審批的圖紙上顯示沒有了手扶電梯,房屋結構發生重大變化,而且本房屋申報的面積超過了1000平方米,又是用于教育培訓,按照相關規定,在修復時應先經過消防審批后再進行施工,案涉房屋未經消防審批即施工,施工完畢后才進行消防審核,但因房屋結構發生變化,無法通過消防審核。
雙方均放棄訴請
裝修公司認為,按照招投標價格,對方僅支付了工程款66.6萬元,還有剩余44.4萬元款項未支付,于是訴至法院索要。而教育機構亦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裝修公司返還66.6萬元,并賠償其臨時租用授課點租金以及場地除甲醛費用等共計34萬元。
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雙方簽訂的《工程裝飾裝修合同》解除;裝修公司放棄全部訴訟請求,已收取的66.6萬元工程款不再退還;教育機構也放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連線】
在公眾場所裝修過程中,安全第一的意識,生命的價值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當事人要從本案例中吸取教訓,在從事涉眾事務方便,安全是第一位的,改變房屋結構必須先報消防審批,否則損失的后果自負。消防是很重要的一塊,也是關乎安全的關鍵,不能忽視。按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五)建筑總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本案中,案涉房屋為教育培訓機構,且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在進行修復施工前,也應先經過消防審批后再進行,案涉房屋未經消防審批即施工,施工完畢后才進行消防審核,但因房屋結構發生變化,無法通過消防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