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排隊搶購摔骨折 超市是否要擔責?
作者:宜興市人民法院 杜鵬偉 發布時間:2020-04-17 瀏覽次數:718
超市購物是一種人人都習以為常的消費模式,有時超市也會推出打折促銷等活動,吸引不少人排隊搶購。然而人群擁擠往往伴隨巨大安全隱患,一不小心就容易發生受傷事故。近日,家住宜興市張渚鎮的程老太就因為在某超市搶購時不慎摔倒而受傷,最終將超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經宜興法院審理,超市因在經營過程中沒有盡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被判承擔80%的責任。
2018年3月27日一大早,年過七旬的程老太和往常一樣,和老伴兒來到附近的超市,準備搶購當日上市的新鮮蔬菜。見超市門口排隊的人較多,身體不好的老伴便在外等候,并提醒程老太注意安全。超市開門的一瞬間,大家一擁而進,程老太進入超市后靠通道左邊小跑前進,突然身體失去重心,沿墻面前傾摔倒,倒下時又碰到超市設置的廣告牌和廣告牌后面的花盆,重重地摔在了地上。年事已高的程老太當場就摔得爬不起來,隨后被現場工作人員送往當地醫院。經醫院診治,程老太左肱骨近端骨折,共住院治療20天,僅醫療費就花費3萬余元。出院后,程老太家人就損失問題多次與超市進行協商,但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無奈之下程老太于2019年5月訴至法院,要求超市賠償其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合計102520.94元。2019年7月,經司法鑒定程老太所受傷害達到十級傷殘。
事故發生后,超市對程老太始終十分關切,但對于所應負有的責任,超市并不認同程老太一方的說法。超市指出,當天門店開門的一剎那,大家因搶購新鮮蔬菜存在擁擠現象,通過查看監控錄像,發現有一個提紅色袋子的老太太與程老太發生碰擦,這才導致了事故的發生。事故發生時,超市員工梁某就在現場,看到有顧客摔倒后,第一時間前往攙扶。綜合事故的起因和后續的施救過程,超市認為其不應對此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僅同意按照20%責任比例進行賠償。
經審理,法院認為,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超市對程老太有安全保障的義務,但超市在顧客擁擠的情形下,僅以口頭提醒、提前開門的方式應對顯然是不夠的。事發時超市的監控錄像顯示,超市并沒有采取有效措施緩解擁擠,導致在人群快速前進過程中,程老太身體失去重心前傾,隨后又碰到超市設置的廣告牌和花盆,致其腿部前進受阻,肩部隨即摔向地面后受傷。故法院認定,超市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應當就程老太受傷承擔賠償責任。而程老太作為一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事發時年過七旬,且其丈夫在事發前已經提醒其人多擁擠,自身已能夠預測可能發生危險,仍將自己置于擁擠的人群之中,對自身遭受損害存在一定的過錯。綜上,法院酌定此次事故由超市承擔80%的賠償責任,程老太自負20%的責任。關于超市辯稱的程老太摔傷系因受其他顧客擁擠碰撞所致,法院未從視頻資料中發現有其他顧客故意推搡、碰撞程老太的行為,故不予采信。
最終,法院判決超市賠償程老太各項費用共計66897元。目前,超市已將賠償款全部支付到位。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本案中,超市為應對顧客擁擠搶購,雖然采取了口頭警示等措施,但不足以緩解擁擠,且沒有及時意識到并清除過道中的障礙物,導致程老太受傷,故應對本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